清朝对外交往的方式,清朝对外交往有哪些特点

首页 > 历史 > 作者:YD1662022-11-20 07:50:13

中俄边境上常常会发生各种司法事件

3、 互市国

在《南京条约》之前,清朝与英国之间没有建立国交关系,也没有官方文书往来,因此两国对于司法问题也没有进行过磋商。

在这种情况下,凡是涉及中外的司法案件,基本上是由中国自行审理、裁判;面对外人之间的案件,清朝则是怀着“外洋夷人相互争宠,自残同类,不必以内地律法绳之”的态度加以处理,也就是将犯人交回该国商船带回本国,由本国国王自行处理。

另外,面对着中英之间的案件时,虽然说是按照中国的律法处理,但是往往英国人不愿意服从大清律例,会采用贿赂甚至是武力冲突的方式来抗拒交人,这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

三、总结

因此综上来看,清政府对于外交问题的解决,是与清政府与各国之间的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这种关系从“亲密”的藩属国关系到条约下的国交关系再到仅仅有通商关系而无国交关系。随着关系的不同,清政府的解决方式也是不同的。

清政府在此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条约意识与对于外交事务的处理意识,虽然不成熟,但是并非我们所想的毫无外交意识,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鸦片战争后的外交秩序的形成与清代前中期的外交秩序有着密切联系,希望通过对于清代前中期外交秩序的探索可以更好地去看鸦片战争后的外交秩序。

参考文献:《中国外交史》,《中国外交史纲》,《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剑桥中国晚清史》等

文:日航通鉴 图:来自网络与站内,侵删

清朝对外交往的方式,清朝对外交往有哪些特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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