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鬼(历史研习社)
在重视亲缘血统的中国人里,一直都有一项被称为灭门律条的刑罚,那就是株连九族,其实在诛*九族之外,还有七族、三族等刑律,这些殃及家人的惩罚都出自与“族”刑。其中以九族最为酷烈,就是将犯罪者所在的大家族中从高祖、曾祖、祖父、父亲、本人、子、孙、重孙、玄孙这九辈人全部*光。
这种牵连甚众的刑罚其实在中国源远流长,最早将个人的罪过连累给家族的刑罚出自于《尚书·泰誓》,其中在陈述纣王的残暴时有“罪及家人”的记载,另外在《周礼·秋官》,也有针对犯罪者家属的惩罚,那就是“*其亲者焚之”。
这些记载中都是最原始的一人犯罪牵连家人的记载,至于真正将诛族形成法律的是在春秋时期的秦国。《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文公二十年,开始实行诛三族之罪,在张岱的《夜航船》中,也有“秦文公始族诛,公孙鞅始连坐”的说法。秦国诛灭的三族,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说指的是:父族、母族、妻族,另外一种说法指的是:父母、妻子、兄弟。(因此诛灭九族也可以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但无论是哪一种,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灭门的惨祸。
那么什么样的罪行可以构成灭族的后果呢?按《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秦统一七国之后,下令“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而关于族诛最著名的人就是荆轲,在刺*秦始皇失败、燕国被灭之后,荆轲全家被处以诛七族的惩罚,这也是关于诛三族演变为诛七族的第一次记载。既然诛七族有了,那么诛九族、诛十族也就在民间应运而生了,但事实上,从中国历史上被皇帝诛九族的只有一人,而诛十族在目前的史料来看,也是一档荒唐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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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似乎真的是确凿无疑,并且也符合人们的想象,但事实上,这些文章是在伪造史料或者说是篡改史料,以胡惟庸事迹为例,这位在明初相权与皇权斗争中挫败的丞相大人,被纳入了《明史·奸臣传》,根据史料记载,在胡惟庸被人举报之后,朱元璋经过审讯之后,给出的处理结果是:“乃诛惟庸”。这里用的是一个“诛”字,而非“族”字,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诛是“讨”的意思,意为征战、讨伐,后来又演变为诛灭之意,但是却并未出现诛九族的字眼,甚至连“族”字都未曾出现,何来的最后一位被诛九族的丞相呢?
(侯天来在《传奇皇帝朱元璋》中所饰演的胡惟庸)
至于景清被穿凿附会的诛九族之说也只能说是捕风捉影,《明史》列传中的景清,是洪武年间的进士,在朱棣攻入南京的时候准备与方孝孺等其他大臣一同赴死,结果看燕军势大,景清独自一人前去拜见朱棣,因为驯服被朱棣委任原职。等到某日前去上朝之时,景清怀揣短刀,准备刺*朱棣,当然一个书生想要*人自然会有些反常,所以被朱棣识破,在搜出他身上所怀的短刀之后,朱棣就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景清则回答了一句铁骨铮铮的话:“为故主报仇耳”!
这句振聋发聩的话,不但没有让朱棣释怀,反而更激起了他的*心,于是下令将景清“磔死,族之”。“磔”就是将犯人尸体割碎,车裂、凌迟都是从这个字派生出来的,也就是民间常说的千刀万剐,而族之经过前面的解释,就是将他的亲族*死,但具体诛*了几族,却并无说明。唯一可以证明这个“族”字残酷的,就是朱棣下令又将“籍其乡,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
(西洋人所绘,清代关于“磔刑”的图片)
有人将“籍其乡”这三个字解释为,将景清乡亲全部处死,是非常武断的,因为“籍”在中国古代有籍没之意,意思就是将个人财产,包括自己和家人收入官中。相对于籍来说,有四种处理方法,即:籍配,籍没和充军;籍略,籍没和强取;籍死,犯罪被籍没致死;籍产,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根据后面“村里为墟”的说法,这里的“籍”应当是籍配、籍死的意思,但考虑到当时的政治环境,还没有坐稳皇帝宝座的朱棣,应当不会将景清家乡的人屠戮一空,因为这样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洗清的,另外参考朱棣所谓“诛十族”的事件,也可以从侧面证明,景清乡亲的结果应当是籍配。
“诛十族”在中国是一个固定词汇,在一些史料中是方孝孺的独有“待遇”,其间故事不消多说,就是建文帝旧臣方孝孺不肯为朱棣起草诏书,所以招致朱棣愤恨,因此诛灭方孝孺九族之外又加上方孝孺的师门一族。这个故事听起来惊心动魄,但是细细推敲却满是疑点。首先《明史》对于方孝孺被“诛十族”的事情没有具体记载,除了将方孝孺“磔死”以外,只有一个大略的关于方孝孺事件前后有数百人被牵连诛*的说法,并且在方孝孺被千刀万剐之后,还是他门人后辈为他收敛的遗骨,如果真的诛灭了十族,那又何来的收尸人呢?至于在《明史纪事本末》所提到的方孝孺学生廖镛、杜嘉猷被株连的事情也与《旧事例议》所记载相违背,因此诛十族一事,依旧有待商榷。
(位于南京的方孝孺墓地)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一次明确记载有“诛九族”发生的是在隋末,在大业九年隋炀帝征伐高句丽期间,司徒杨素的长子杨玄感起兵反抗杨广,但最后力有不支,被隋军大败后,杨玄感让弟弟*了自己。在被隋军获得尸首之后,杨玄感被分尸,悬挂城楼示众,并且“罪及九族”。一人犯罪,亲族伏法,这对于所有的犯罪分子来说都是在心理上一种禁锢,但随着法律条文逐渐的进步,类似于诛灭九族这样残酷的判例,就变成了刑法中的核弹,取其引而不发的威慑之用。荀子曾经说过: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所以让那些心有不轨的人知道刑法之酷烈,也不失为是一种针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
参考资料:
《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清) 中华书局 1985年
《夜航船》 张岱(明) 浙江古籍出版社 2012年
《明史·胡惟庸传》 张廷玉(清) 中华书局 1974年
《明史·景清传》 张廷玉(清) 中华书局 1974年
《明史·方孝孺传》 张廷玉(清) 中华书局 1974年
《隋书·刑法志》 魏征(唐) 中华书局 197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