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人口的人贩子,是我们每个人都深恶痛绝的对象,他们每一笔成功的交易背后,都是一个支离玻碎的家庭和一个个悲痛欲绝、饱经折磨的家人。
古时候把“贩卖人口”称为 “略卖”“掠卖”,指的是用哄骗、引诱、威胁、麻醉、暴力等非法手段来掳掠人口并进行贩卖,近似于今天所说的拐卖。
汉《二年律令·盗律》记载: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 磔(zhé)刑:割肉离骨,断肢体,再割断咽喉。拐卖人口的罪犯如果已经把人拐到手但还没卖出去,同冒充官员、官员监守自盗两种犯罪是一样的刑罚。汉武帝时期时,不仅卖家要受刑,买家也一样要受罚。根据当时的法律,购买他人诱拐而来的人,卖家全家都要处以黥刑,也就是在脸上刺字。除此之外,其全家都要去服苦役。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唐朝拐卖人口,不论情节,首犯一律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
《宋刑统》记载:凡以强制手段拐卖人口者,若证据确凿,将直接采取绞刑。若采取诱骗拐卖,将儿童卖出当童工者,流放三千里,抓捕当日即起程。若将儿童卖给别人家当子孙者,将判刑三年。若敢对被拐卖者造成人身伤害,则大多以斩立决处置。
《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
《大明律》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人者,斩。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大清律例·刑律》中记载:“凡诱拐妇人子女, 或典卖, 或为妻妾子孙者, 不分良人奴婢, 已卖未卖, 但诱取者, 被诱之人若不知情, 为首者, 拟绞监候, 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 为首者立绞。”对于从犯及其知情不报者, 皆流放宁古塔。同时有规定:“妇人有犯, 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 仍坐本妇。”由此可见,为了打击贩卖人口的犯罪行为,清朝甚至使出了连坐法。对于各地打击人贩子不利的官员,《大清律例》中规定: “如地方该官员弁知情故纵者, 照例议处。乡保汛兵盘查不力, 杖八十, 革役。知情故纵者, 杖一百。得财卖放者, 以枉法从重论,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历朝历代对于贩卖人口这样的犯罪活动都是量以重刑,甚至于买卖同罪,对出现这种现象的地方官员都有处罚,可是利益的驱动下这样的犯罪却依然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