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以往历代统治者一样,宋以后历代直至前清,法定婚龄都定得很低。宋初,社会经济尚处于凋敝之中,宋太祖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全国仅有编民3090504户,只相当于唐朝最高户数的1/3。为恢复和发展封建经济,巩固政权,朝廷采取了包括检括隐漏人口、增加朝廷在籍户口等在内的人口政策。对于男女婚龄,宋律沿袭唐律,谓“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南宋嘉定年间(公元1208—1224年),朝廷又将男女婚龄各自提高到16和14岁。南宋的这一婚龄规定,以后一直为明、清两代所采用,直至清末,才有变化。
(202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