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退订机票“票面全退”并非“款项全退”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实习生 郎佩冉
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机票退费纠纷案中,旅客小江认为,“票面全退”应解释为“款项全退”,要求订票平台全额退款,但该诉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指出,机票价格由票面价格、其他税费等组成,“票面全退”并不等于支付的“款项全退”,旅客订票前务必对相关条款内容仔细阅读。
据了解,小江在某线上订票平台购买了一张国际航班机票,共支付17716元,其中包含14272元机票费用及税费3444元。起飞前6小时左右,小江向平台申请退票,翌日收到了退款14430元,退款明细显示“需扣款项(税费)3286元”。据了解,根据平台的退改签规则,“提前3小时退票,票面全退,可退税款158元;不足3小时,退款930元,可退税158元”。
小江认为,平台的退改签规则标注不清、引人混淆,让其误以为“票面全退”的意思是“款项全退”,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平台退还被扣除的3286元。平台则认为,其已经向小江展示了相关退改签规则,保障了旅客的知情权,不存在展示不清的问题,已经尽到了平台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订票平台在小江订票时,已经清晰地展示了“退改签规则”,并在后续按“退改签规则”进行了退款,而小江将“票面全退”理解为“款项全退”系其误解。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江的退费诉求。小江上诉后,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承办法官提示道,“票面全退”并不等于支付的“款项全退”,其中税费如何退款需要依据退改签规则执行。不同航空公司、购票平台、航班的机票退改签规则都不尽相同,旅客需要仔细阅读,尽量在付款前与对方进行确认,避免退改签成本超出预期。(徐伟伦 郎佩冉)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