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印江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其没有购买机票却产生航空订票记录。该局立即指令网安大队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贵阳某旅行社员工费某某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通过男友王某某在印江一工地打工的便利,获取部分工人身份信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订购了从铜仁至北京的机票,在飞机起飞前又立即退票。经询问,费某某、王某某二人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印江县公安局分别依法给予费某某、王某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不容侵犯,依法受到有关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审 核:杨义军
编 辑:吴白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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