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一部由藏族作家阿来撰写的小说《尘埃落定》为读者展现了独特的藏族风情及土司制度的浪漫和神秘,同时也描述了土司制度的兴衰与消亡过程。土司制度作为我国古代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施行的一种与内地有明显差异的地方统治制度,在中国由来已久。
中国的土司制度主要集中在元、明、清三代,在以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含广西、湖北)为中心的中国西南部非汉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任命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总管、知府、知州、县令和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地方长官的制度。与由朝廷向边境地区任命派遣、并于一定时间后调换任地的正规官吏“流官”对应,中国历史上称这些由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的地方官为 “土司”或“土官”,学术界则统称这种任用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作地方官的制度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由隋唐时期的羁縻(jī mí)制度演化而来。隋唐时期,为加强边疆及少数民族管理,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督、刺史,并实行世袭制度,《新唐书卷四十三》曾有记载,“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制度的正式形成时期是在元朝。元朝时期,政府在西南和西北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行省,并在其下设立路、府、州、县,在边疆地区设置的地方统治机构的行政长官则由当地的土人担任。在朝廷设置土官后,并赐予土官以诘敕、印章、衣冠等信物,以此作为朝廷承认其统治权的凭证,通过这一系列设置,元代时期的土司制度得以初步形成。
明朝在元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土司制度加以细化和完善。对官职、承袭、朝贡等制度都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明史曾记载:“尝考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
土司制度的存在,对封建王朝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促进意义。通过土司制度,中央王朝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通过任命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也促进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与发展。
土司制度虽然有裨益,但也并不是封建王朝统治者想要的长久之计,由于土司在地方掌控的权力较大,对中央的统治形成威胁,从明代开始,中央王朝开始推行“改土归流”,即王朝不再对非汉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而改为直接统治,但这项政策并未得到大规模推行,真正大规模推行是在清代,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使得土司制度在清代开始走向衰落。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直至建国以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才被彻底废除。
作者:圆萝卜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