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 李忠臣
2020年7月末至8月末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马滴达经营区66林班,布设钢丝猎套,猎*野生梅花鹿3只。
据介绍,该案的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随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线索,后经查证该线索属实。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 李忠臣
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该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同时,庭审过程中,也对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一并审理。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国家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的损失费人民币9万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8.45千克梅花鹿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