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19时许,申通快递陕西西安转运中心和平公司客服人员称,会联系李先生说明公司对快件丢失的赔偿办法。11月23日18时,李先生告诉记者,一天过去了,申通快递没有人联系他。
时下,快递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不少人都遭遇过快件丢失的情况。很多快递公司在未保价快件丢失时,会给予用户“3倍运费”赔偿,并声称这是法律规定。但记者查询发现,这个说法其实没有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确有“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的规定。但该法第五十九条明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内容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寄件人对快件丢失索赔不受“资费3倍”限制。
“资费3倍不能成为快递公司赔付‘挡箭牌’。”就李先生遇到的情况,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罗振东律师认为,李先生将订阅卡交给申通快递进行邮寄并支付运费,双方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通快递应当按照约定将订阅卡送到李先生指定的收件人手中。否则,申通快递构成违约,李先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周文海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其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邮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快递公司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此外,一些企业快递详情单背面印制的《快递服务合同》中关于未保价情形下丢失物品赔偿的规定系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订立邮寄服务合同时未依法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并予以说明的,不具有约束力。
以上两位律师认为,此事件中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快件本身也不存在自然损耗的情况,由于申通快递运营不规范将快件丢失,导致李先生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李先生和收件人对此也没有任何过错。申通快递的快递员未尽到保全快件的提醒义务,也不能证明将快件安全交给收件人,而且李先生有证据证明快件内订阅卡的面值,在无法要求申通快递退还订阅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申通快递依法全额赔偿。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
来源: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