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坚决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对榆林毒芹菜依法严惩。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是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建立了覆盖生产、流通、服务、销售等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近年来,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的整体形势有了明显改善,但形势依然严峻,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榆林“毒”芹菜,到底有多毒呢?
榆林毒芹菜,“毒”在毒死蜱超标,实测值为0.11mg/kg,是限量值0.05mg/kg的2.2倍。 “毒死蜱”是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的中毒症状有头痛、头晕、无力,视力模糊、恶心、呕吐、瞳孔缩小、肌肉震颤,重者出现肺水肿、昏迷,对眼和皮肤有刺激性,有致敏性。
榆林毒芹菜,“毒”在不是偶然现象。2022年,除此次毒死蜱超标的芹菜之外,榆林还有3家商户芹菜 “毒死蜱”残留超标。 因此,“毒死蜱”超标芹菜在榆林当地根本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相当猖狂,形势非常严峻。
榆林毒芹菜,“毒”在商户拒绝提供进货凭证,“毒”在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商户拒绝提供进货凭证,从本质上说是在对抗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性质本身就是十分恶劣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规定的5-10万元的处罚范围内,确定了6.6万元这一更加接近低线的处罚金额,已经是考虑到了商户的实际情况。
榆林毒芹菜,“毒”在毒芹菜背后的深刻问题。这不仅仅是7斤芹菜,而是不法商贩从上游批发商购进了多少毒芹菜?上游批发商又购进了多少毒芹菜?芹菜种植者又种植了多少毒芹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了多少毒芹菜?
芹菜是食用农产品,又是在流通环节被抽检的,因此适用《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不法商户进行处罚,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是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利,是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践行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基本要求,理所应当,天经地义,不容诋毁。
在榆林毒芹菜事件中,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处罚主体及程序并无违法情形,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在《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范围内,幅度确定并无不当。
接二连三在榆林发生的毒芹菜事件,表明榆林当地的毒芹菜不是个别现象,表明我国生产销售违法使用禁用农药的蔬菜问题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形势依然非常严峻。面对接二连三的毒芹菜,执法必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予以重罚难以遏制违法行为,不予以重罚难以起到警示作用,不予以重罚难以真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忘记历史就等于背叛。上个世纪90年代,甲醇毒酒事件夺去了大量无辜群众的生命;本世纪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破坏了无数家庭的幸福生活,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等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件后果十分严重,教训十分深刻,让我们痛心不已。
没有任何人愿意自己消费的芹菜是“毒”芹菜,没有任何人愿意自己消费的蔬菜是“毒”蔬菜,没有任何人愿意自己消费的食品是“毒”食品。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无小事,坚决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对榆林毒芹菜依法严惩,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