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习法学堂】
房屋出租,不能一租了事
群租问题为很多居民所困扰,这一期的梧桐习法学堂,公益律师来到了湖南街道兴武居委武康路280号,深入辖区为居民朋友们解答他们关于群租的法律问题,涉及群租的案例解答、相关法律规定、救济途径等,让大家了解如何避免或解决群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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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阿姨,你好呀,看上去你好像心事重重嘛,什么事情不顺心呀?
唉,就是那个老房子呀,出租给一个姓唐的人,没想到里面住了好多人,赶也赶不走……
听上去像是群租,你要想办法解决哦,不然邻居要有意见的。
我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啦!
唐某向殷某租借了一套毛坯房,租赁期为3年,每月租金1500元,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住。《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只限乙方使用,转租或改变使用性质须征得甲方的同意,不得进行非法用途。”合同签订后,殷某向唐某交付房屋钥匙,唐某向殷某支付了12个月租金计18000元。后唐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分隔成多个房间出租给数人。殷某发现该情况后,于是报警,当天向唐某邮寄律师函,就转租一事要求唐某于15日内纠正。唐某收到函件后未予处理。殷某又再次报警。
和殷阿姨一样面临类似烦恼的,还有张阿姨。张阿姨将一套50平方米的两居室交给房屋中介公司转租,此后,中介公司按月向张阿姨支付租金,租赁三方一年多一直相安无事,直到去年3月初,张阿姨收到罚单被告知其房屋涉嫌群租。张阿姨这时才赶过去查看,自家的客厅不见了,50平方米的房屋被隔成9间房,住了16人,地上随处都是垃圾。最后城管部门对群租房进行了拆违整治,对张阿姨也进行了罚款,涉事房屋中介公司属于无证经营,也被勒令停业整顿。
在此提醒大家
群租有危害,依法须纠正
出租房屋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用途等。
上述案例中,房屋出租人殷阿姨还是有法律意识的,在订立房屋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只限唐某使用,转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需征得殷某的同意,不得进行非法用途。”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合同约定“房屋只限唐某使用”,即明确约定了使用人;第二,合同约定“转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需征得殷某的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唐某要转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也是可以的,但前提是需征得殷某的同意;第三,合同约定“不得进行非法用途”,这就是说,房屋的用途不能违法。
从事实上看,唐某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他把房屋提供给其他人群租,而不是他自己使用,对此,殷某是不知情的,所以也谈不上同意,而群租就是一种非法用途。由于合同中约定了这一条,所以殷阿姨对唐某违反合同的起诉就有了主动权。
提起诉讼前,要分清什么叫群租。
实施意见明确,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的住宅小区内,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群租:
一是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二是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三是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是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五是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出租房屋后,房东应经常关心房客的居住情况。
案例1中的殷阿姨把房屋出租给唐某并收了一年租金后,就没有再去关心房客的情况,等到知道房屋被群租,为时已晚。
案例2中张阿姨的房屋被中介公司隔断进行群租,但是疏于管理,作为房东的她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所以,我们提醒大家,最好租金收取的周期可以设定短一些,同时最好上门收取,这样就能经常去了解出租房屋和房客的情况,及时纠正违约行为。
发现群租现象,应及时通过有关途径纠正。
不管是出租人还是周围居民,如果发现群租现象,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或者举报,或者投诉,或者起诉等。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3月1日,上海房屋管理领域全部162项行政处罚事项整体划转至城管部门。
具体来说,首先可以向市民热线和小区物业公司举报。由居委、物业上门了解、核实信息,如发现群租违法行为,城管、房办、派出所、居委、物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发放《群租整治责任单》,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如逾期没有整改,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整治拆除。
当然,也可以像殷阿姨一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上海徐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