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情人节,微信朋友圈就有很多人晒红包。当刷到朋友圈的各种截图转账,有人不禁感叹连微信都把红包额度提高了。殊不知,这些截图大都是假的,是通过特定软件制作生成的。那么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此类软件是否构成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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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案例回顾
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微信软件,并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进行运营。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通过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上述界面中包含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享有权利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某网络公司在涉案网站和应用软件中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要求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首先,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享有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等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某网络公司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再次,某网络公司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以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某网络公司网站和应用软件的出现,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将改变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竞争利益。
法院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向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毅
编辑: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