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
就算没抽过烟,相信大家也会对“烟草专卖”四个字耳熟能详。何谓“烟草专卖”?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烟草销售是有严格规定的,其中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必须持证销售。
但是有些人,似乎并未将这个法规放在眼中。
钦州一男子黄某富,于2016年1月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收购南洋红双喜等品牌香烟,运输至广西钦州市和广东省销售。先后向杨某武销售了价值共计人民币14333元的卷烟,向石某磊销售了价值合计人民币1680元的卷烟。
2016年11月16日,黄某富在钦州市钦北区育才路某食府内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其驾驶的越野车上查获硬盒南洋红双喜香烟847条、白沙(专供出口)香烟99条、阿诗玛(白色)香烟45条;从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阿诗玛(金装)香烟1条、阿诗玛(白色)香烟5条、白沙(专供出口)香烟43条、阿里山(天韵)香烟20条、阿里山(景泰蓝)香烟16条、红塔山香烟45条,南洋红双喜(罐装)香烟14条。
经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香烟均为真品,价值合计129331元。
2017年6月22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黄某富提起公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小知识
检察机关七项主要职能之五: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发现违法情形的,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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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编 | 欣镁
图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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