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有权办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自侦案件。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发现案件或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某些条件时,可以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批准。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自侦案件符合哪些情形可以报请检察长批准撤销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可以报请检察长批准撤销案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5种: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没有犯罪事实的;
——没有事实依据的。
3、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依据刑事实体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4、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犯罪事实与嫌疑人无关的。
5、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应当实事求是依法撤销对部分人员的立案。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和侦查终结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者符合刑法的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做出拟撤销案件决定书,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发现部分人员符合撤销案件的条件,也应该及时做出。这些规定,体现的是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依法自行纠错的能力和权力,对此的监督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