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8 日晚
梅州兴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执法人员在执勤时
发现一辆载满沙子
疑似超限运输的违法改型大货车
执法人员随即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
但大货车驾驶人林某
没有服从现场执法人员的指挥
在停车后弃车离开
在执法人员追上林某
对其进行教育时
与大货车同行的皮卡车驾驶人黄某
却下车与执法人员争论
并拿起铁锤威胁恐吓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对黄某进行劝告
但他不仅置若罔闻
还两次驾驶皮卡车冲向执法人员
随后驾车逃走
所幸并未伤及执法人员
接到报警后
兴宁市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
并于 9 月 19 日
将涉嫌妨害公务的黄某抓获
经审讯
黄某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黄某交代
其因担心货车司机林某会被处罚
从而影响送货时间
所以一时糊涂
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黄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合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
或以暴力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转自平安梅州、梅州交警、江门公安
来源: 广东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