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其中射击场所和枪弹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等规定;
3.建立重点部位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用枪支弹药和打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4.配置开展射击活动所需的安全防护、急救等设施和器材;
5.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设置治安保卫负责人、射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保管员、值守员和前台信息登记员等岗位,并配备足够人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7.政治核心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营业性射击场;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