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许可机关同意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单位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予以确认并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审批材料进行实质或现场踏勘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要求的发放许可证书或批复等结果;不符合条件的的不予审批,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申请人通过发证窗口或申请邮递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成都市外劳务派遣单位来蓉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