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成为越来越多人创业的选择。但实践中很多个体工商户进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实际上却采用共同投资的合伙形式经营,这种合作模式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近日,西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自2020年从原单位辞职后就打算自主创业,于是与自己的好友朱某合伙经营了一家餐馆,二人各出资15万元,口头约定“利润平分”。由于朱某有正式工作,餐馆的日常经营主要由王某负责,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王某便将餐馆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未注明朱某的投资情况,餐馆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朱某得知此事后立即找到王某理论,王某给出的解释是“登记在自己名下只是为了图个方便”,并书面承诺双方此前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不变。但由于工商登记没有朱某的名字,朱某自此之后很少插手餐馆的经营,只有每月底从王某处领取分红,双方的合作也还算平顺。然而好景不长,短短几个月后餐馆的生意每况愈下,逐渐入不敷出,还产生了大笔债务,再未分得利润的朱某便转而要求王某返还当初的15万元投资,但遭到了拒绝,于是朱某将王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原告朱某主张,餐馆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也只有被告王某一人,加之自己从未参与过餐馆经营,故应当认定当初给王某的15万元是借款而非投资,王某应当予以归还;但被告王某辩称,二人当初合作时曾明确约定共同合伙经营,且朱某在餐馆营利时也曾分得利润,故应当认定朱某为餐馆的合伙人之一,与其共同承担餐馆的债务,朱某无权主张返还15万元出资。
在介绍审理结果之前,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个体工商户与合伙的法律关系。我们都知道,个体工商户与合伙都是法律规定的经济主体,且二者在很多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经营主体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或其家庭,合伙则是各合伙人和合伙组织;2、法律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其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则以合伙财产承担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如果认定原告朱某的身份是餐馆的合伙人,则他非但不能要回出资,反而还要和被告王某一同承担餐馆所负的债务。那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就已明确约定餐馆为二人合伙经营,且各自均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加之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曾从餐馆的利润中分配利益,故应当认定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系合伙关系。虽然餐馆在工商登记后的标注为“个体工商户”,且餐馆的工商登记人和实际经营者均为被告王某一人,但不能改变餐馆的合伙性质,只能认为是被告王某违反了与原告朱某此前的合伙协议。此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实际采用合伙经营的模式虽然与《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不符,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否认这种经营模式的法律效力,不仅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利于保护一般债权人。
综合上述考量,办案法官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系合伙关系,驳回了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