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表见代理
英文名:Apparent Agency
领域:民法
概述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归于消灭。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得通过证明有如下情形存在,来证明自身为善意:
(1)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对其进行授权或未就特定民事法律行为对其进行授权,交易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之交易。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4)对于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的情形,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下,代理行为有效。“代理行为有效”是指表见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应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被代理人应受到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直接享受或承担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其未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代理行为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等为由,要求确认表见代理行为无效或拒绝接受代理行为的拘束。
但是就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而言,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以后,无权代理人应依其过错向被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可以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畴,它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性质上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别。
1.保护的利益不同。我国民法采纳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然而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不是保护相对人,而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构成要件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