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震任芜湖县知县期间,得知当地秋税额外增加十分之六的加耗后,询问邑吏缘由,邑吏皆曰:“官吏月俸、纲运折阅皆所仰给,非得已也”。
芜湖县仅靠合法的赋税收入,连官吏的俸禄都难以发放,其财政之艰难可见一斑,故而官府只得被迫非法苛征。南宋时期,川蜀地区预借弊端严重,张税在利州路任职期间,曾向宣抚使提议。
张税指出,成都路财政匮乏、官府用度不足是该地区预借之弊严重的内在原因,朝廷的禁令不解决症结的根源,必然最终流于形式。
除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外,南宋官员的考核机制也是赋税减免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下,尽管朝廷一直颁布诏令要求州县体恤百姓,但监司考核州县官员的主要指标依旧是地方州县上交赋税的多少,而很少将州县恤民业绩作为考核的依据。
征收赋税数额多的官员,常常得到重用提拔,而因体恤百姓导致赋税征收不力,或征收税数额较少者,却时常被上级视为无能之辈,甚至面临着被罢官的风险。
在这种考核机制下,不少州县官员惶然以赋税指标为念,朝不保夕,即使有体恤百姓之心,也不敢真正落实赋税减免的诏令,客观上更刺激了地方官员非法征敛的行为。
当朝廷的恤民之意与征收赋税数额这一考核硬指标发生矛盾时,在不酿成人口巨大损失,大规模民变的前提下,州县往往会将后者作为工作的核心。宋光宗就曾指出,当时一些地方官员“追呼相继,敢为椎剥,而民之安否不恤。
财计之外,治理蔑闻”。州县官员虽向朝廷上供巨额赋税收入,保障朝廷的开支,在恤民等其他领域却毫无建树可言。
在考核州县官员时,上司往往只看重赋税征收的数额,这就不难理解监司对州县官员在赋税减免中的非法行为采取迀就态度、视而不见的原因了。虽然朝廷命令监司严格核查州县在赋税征收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却鲜有官员因此而受到重罚。
赋税减免与征税制度衔接漏洞基层征税制度中的漏洞,也是造成赋税减免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