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伙之前清算,没有清算可以向法官申请审计。
《合伙企业法》第21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认为个人合伙也应当终止后经清算后再分割合伙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没有清算可能法院不受理,或者法官不支持诉讼请求。
合伙做生意做不下去了,怎么退伙。
二、合伙人一方隐匿账目,另一方可要求返还投资及利息。
合伙人退伙时应清算合伙体财产及债务。如果合伙一方既拒绝清算,又拒绝提供持有的合伙体账目,也不能举证证明合伙亏损,导致无法确定退伙时可分割的合伙财产,该合伙人应承担返还另一方合伙人投资款本息的责任。
三、不合理开销,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合伙支出在合伙人内部进行分摊。
合伙事务负责人就合伙项目可能存在的支出应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擅自提高支出费用,亦不能证明该支出费用的合理性,且其余合伙人不予认可的,则不能作为合伙支出在合伙人内部进行分摊。
四、对自己超份额承担的债务,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债务应按份承担,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