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司章程;符合全省融资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2.有具备规定条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跨省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5亿元;在省内跨市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3亿元;在市域范围内跨县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2亿元;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1亿元;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4.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在公司名称中必须规范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应为“**地区**字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或“**地区**字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8.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要求提出申请。
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单个单位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货币资金。
2.自然人*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单个自然人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货币资金。
3.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县、区监管部门要审核原件)
3.发起人资料。
(1)法人发起人(出资人)资料包括企业法人的决策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或文件,每个发起人(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入股金额占企业净资产比例及占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及最近两年经营状况(详见附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资料,内容详见附件4。县(区)监管部门要查看身份证原件。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提供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3)外商作为发起人的的担保公司,应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4)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材料。
4、筹备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资本金托管意向书(正式批准注册后,由新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正式托管协议)
5.公司全体*合规经营诚信承诺书。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内容要求: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董事会或*大会决议。
7.公司章程及组织机构、法人治理情况、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
8.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租房协议要有在公安部门的备案和营业场所外观照片)。
10.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市、县(区)监管部门查看原件)
11.中介机构提供资料: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市、县(区)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原件;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意见原件以及属地县级政府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承诺原件(属地县级政府委托监管部门出具承诺的,监管部门可以以属地县级政府名义出具承诺并附委托文件复印件)。
1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视同新设。
14.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三级监管部门各存一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在封面、目录后顺序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