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理由是什么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11-11 2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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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理由是什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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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说好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们怎么能为了不给经济补偿就随便换个解除理由,还这么污蔑我?”“这怎么是污蔑?你在职的时候掩盖了自己的违规行为,你走了之后你们部门经理才发现的,公司不向你追偿都好了,你还敢来要经济补偿?”为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变更,小杨和公司领导吵了起来。

小杨原为这家公司的销售部副经理,最近半年来,他与销售部经理屡次因业务问题发生冲突,甚至严重影响了部门工作的开展。不久前,分管销售部的公司领导约小杨谈话,告诉他,为了公司的管理顺畅,不能再让他在销售部工作了,但是公司其他部门也没有能安置他的位置,公司希望能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杨同意了,提出要按照自己满意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他提出的数额高于法定标准,但公司领导层讨论后,同意了他的要求,承诺在他离职后即支付经济补偿,双方还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但是,小杨离职几个月了,还没有收到经济补偿,他打了好几次电话,得到的答复都是“快了,快了”。小杨又等了一段时间,等来的却是公司的一份“违纪解除通知书”,提出因他在职期间存在伪造发票、违规大额报销等问题,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将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明已经解除了,怎么又来个解除通知书?自己什么时候发生了违纪行为?小杨好半天才反应过来,公司这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方式收回了支付经济补偿的承诺!小杨去找公司交涉,却被指责了一通。

小杨于是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根据原来的协议支付经济补偿。在仲裁处理中,公司坚持认为违纪解除通知书发出后,原有的协议就失效了,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还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小杨存在违纪行为,但这些证据中并无涉及小杨的信息,小杨也不承认这些证据与他有关。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杨的主张。

仲裁委认为,解除权是形成权,不存在二次解除或多次解除的情形,相对应的,解除理由也应当限定为双方解除时明确的事由。

本案中,双方已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为协商一致解除,若放任用人单位事后随意变更解除理由,会严重侵害劳动者权利。而且,公司提出的小杨离职后才发现其违纪行为的说法,并没有有效证据的支持;即使小杨真有违纪行为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也应通过法律渠道追偿具体损失,而不是以“补发”违纪通知书的方式随意撕毁承诺。

因此,公司后一份违纪通知书无效,应依据双方之前的协议支付经济补偿

不倒翁连环话

聚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员工关系实务知识

以普法小故事与漫画结合的形式

为用人单位点明合规化管理的必要性

为劳动者分析合理维权的着力点

促进劳动关系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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