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展遇到困境时,能够度过困境的往往占少数。
无法度过困境,则往往需要进行*清算。
那么,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主体有哪些呢?
案情经过
路非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为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营各方分别为:太阳分公司、星星服装厂、月亮公司。
2001年12月17日,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路非公司的营业执照。
小兰等37人向法院申请路非公司强制清算。
一审法院认为,路非公司于2001年12月17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作为路非公司的债权人或*可在路非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申请其强制清算。
结合小兰等37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分析如下:首先,根据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路非公司合营方分别为太阳分公司、星星服装厂、月亮公司,小兰等37人并非路非公司*。
其次,小兰等37人认为其系路非公司职工,路非公司拖欠其工资等费用,但从其提交的《社保证》载明内容可知,虽工作单位一栏为“路非公司”,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为都星星服装厂,并非路非公司,小兰等37人主张其与路非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系路非公司职工证据不足。
故小兰等37人申请路非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不适格,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小兰等37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受理对路非公司的清算申请。
小兰等37人认为:
一、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鼓励公司在出现清算原因时通过寻求强制清算等保护途径进行拯救和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立法精神。
涉及公司清算的利害关系人不仅仅是公司债权人,还包括公司的*、职工等。若公司不清算,职工拿不到拖欠的劳动报酬,*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盈余,所以公司职工和*与公司清算有直接利害关系。
上诉人作为路非公司的职工申请清算,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在吊销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基本原则。
二、一审裁定忽视了路非公司的特殊性,适用法律不当。该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公司。星星服装厂是路非公司的中方合营者,该厂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资产属于全体职工所有。
即使认定上诉人作为星星服装厂的职工申请清算,上诉人也是中方合营者的*。
在路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作为路非公司的合营者*,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
综上,上诉人在无力自救的情况下寻求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公司僵局,切实维护公司*、职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知识拓展
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会或者*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4、公司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公司的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的原因以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公司的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其*或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此,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主体是公司*或者债权人。
慧法顾温馨提示:只有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哦,职工是不可以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