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政宇 刘成璐
邹某拥有一辆自卸货车,该车的交强险一直由A保险代理公司代为办理。2019年4月8日起,邹某与该公司业务员洽商购买新一期三者险。4月27日,邹某交付保费后业务员告知保单已出,保险从次日零时生效;同时业务员将该笔保费多次转给其他保险代理公司以寻找保险公司承保,但一直未办成,且一直未向邹某告知。5月2日,邹某驾驶该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邹某负全责并赔偿受害人63万元。后邹某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该公司认为邹某通过微信缴纳保费,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轻信业务员已经出单的承诺,盲目出车造成事故,主观上存在过错;业务员在代理涉案保险业务时,违反行业规范,没有使用公司合同及经过审核,即承诺保单已出,主观上亦存在过错,故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业务员代表专门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公司,而非个人,行为应当更加规范,且负有重要的提示义务,然而其隐瞒未能完成投保的事实,告知已投保成功并已出单,保险于次日零时生效,邹某基于信任正常使用被保险车辆,自身并无过错。业务员作为公司员工,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因在代理活动中的过错导致投保人损失,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本案中,A公司业务员将邹某的车辆委托其他保险代理公司向省外不特定保险公司投保,实际上未取得省外不特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代理权,但由于邹某信任该公司有权代理相关保险公司销售车险,且其车辆的交强险也是通过该公司办理,现业务员给出明确报价,邹某亦接受报价并付清了保费,故本案的性质属于保险代理公司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发生错失,因投保人无法向保险人索赔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