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可以申请社会救助,怎么在网上申请社会救助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12-04 04:10:42


为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使有困难的家庭和群众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根据江西省民政厅、上饶市民政局的要求,万年县民政局决定于2月份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万年之窗特别开设“社会救助政策解读”宣传栏目,进行社会救助政策解读及宣传。诚邀您的关注!

什么人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

对持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 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含 2 倍);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 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 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五)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 1 套,且名下无商铺、 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六)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

持有本市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⑤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①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②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③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⑥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情形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临时救助认定标准

(一)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 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 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 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 现严重困难的;(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特别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 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 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持有本市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

3.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现金、存款、债券、房产、车辆、生产资料等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

五、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持有本市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

1.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医疗、教育、住房、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失能半失能护理费用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低于万年县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日以困难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为基准。

2.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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