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有哪两种方式,竣工验收的主要步骤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12-21 14:53:09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

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可以进行验收。例如,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经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二、竣工验收的分类

1.按照工程规模、性质和被验收的对象划分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2.按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三类。

(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工程,也可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2)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又分为验收准备、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

3.施工项目验收按相关专业的管理要求设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是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后,相应的建设行政职能部门要分项对工程竣工进行专项验收,主要包括规划、消防、环保、绿化、市容、交通、水务、人防、卫生防疫、交警、防雷、节能等专项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环境保护、消防、节能、抗震等有关规定。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

3.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单及有关技术文件。

(1)由发包单位确认并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是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其中,工程设计变更单是施工图纸的补充和修改。

(2)设备技术说明书是设备调试、检验、试车、验收的重要依据。

4.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5.引进或进口和合资的相关文件资料。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组织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1)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

1)大型或特大型项日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一般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其中对工艺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在验收委员会之外,还应另行组织专家咨询组,为竣工验收做准备。

2)对中、小型项目可组成竣工验收组进行验收。

(2)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其成员有生产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项目建设的其他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还应有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

(3)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1)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报告和初验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建设监理的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3)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4)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机电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在接到承包商竣工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五、竣工验收的程序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验收准备

2.预验收

对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大的项目,为保证项目顺利通过正式验收,在验收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监理、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预验收组,进行一次预验收。预验收工作主要内容有:

(1)检查竣工项目所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符合档案要求。

(2)检查项目建设标准,评定质量,对隐患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检查试车调试情况和生产准备情况。

(4)排除正式验收中可能有争议的问题,协调项目与有关方面、部门的关系。

(5)督促返工、补做工程的修竣及收尾工程的完工。

(6)编写移交生产准备情况报告和竣工预验收报告。

预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投资方提出正式验收申请报告。

3.正式验收

(1)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2)进行竣工验收

1)汇报项目建设工作。

2)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3)审查工程档案资料。

4)查验工程质量。

5)审查生产准备。

6)核定遗留尾工。

7)移交工程清单。

8)审核竣工决算。

9)做出全面评价结论。

10)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2.竣工预验收

(1)施工单位竣工预验收的标准应与正式验收一样,依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查看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

(2)参加竣工预验收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及有关施工人员等共同参加。

(3)竣工预验收的方式,按照各自的主管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部位和项目,确定修补措施和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修理完成。

(4)进行竣工预验收的复验。施工单位在自我检查整改基础上,解决预验收中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

3.正式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送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标准进行审查,确认工程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

(2)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方面共同参加,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有关部委,邀请有关方面参加,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3)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毕并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后,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

(4)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5)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6)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六、竣工验收问题的处理

1.遗留的工程尾项

(1)属于承包工程合同范围内的遗留尾项,要求承包商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2)属于各承包合同之外的少量尾项,可以一次或分期划给施工单位包干实施。

(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工程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项,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一并组织实施。

2.“三废”治理工程

“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交付使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验收委员会应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危害严重程度区别处理,凡危害很严重的,在未解决前,专业验收时决不允许投料试车,不许正式全面验收。

3.劳保安全措施

劳保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同时交付使用。对竣工时遗留的或试车中发现必须新增的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要安排投资和材料限期完成,完成后另行组织专项验收。

七、竣工验收要求(2020案例/2021案例)

1.建设工程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设计单位已绘制竣工图;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技术文件,并出具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工程监理单位按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6.生产性工业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还应包括: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或试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3)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且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卫生、劳动保护、节能、档案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

7.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

8.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八.专项验收的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包括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防雷、人防、绿化等。

3)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

4)安全设施验收及环境保护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完成。

九.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上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天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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