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锁钱,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郭西掌村崾岘原队人,农民,现住址不明。身份证号:62282219830302179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锁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锁钱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锁钱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8091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史文永与李富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富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富忠,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090917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富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富忠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富忠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27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温金龙与何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旭,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村高寨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4021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何旭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何旭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94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龙龙与张有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有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有刚,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刘旗村张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1225135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有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有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有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连秉涛与闫天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天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