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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有关事项的通告称,昆明市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昆明市2023年度森林防火期为2022年12月1日—2023年5月31日,其中2023年2月1日—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通告》明确,森林草原防火区为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区域)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山狩猎、焚烧垃圾;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违反以上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通知》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禁止计划烧除。同时,规定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如有违反,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和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罗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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