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关于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条款。其中对于确定工作时间是有三种选项,分别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种工作时间对应的法律条款也都是不一样的。最常见的是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这个是市面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确定工作时间的制度。是依据劳动合同法36条的规定,采用这种工作时间制度的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在超出的时间应当给予加班费用。平时加班费用为150%,周末加班费用为20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为300%。
不定时工作制:
这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指因为工作性质、工作特点以及工作职责等无法按照标准时间去衡量的工作制度。比如公安、消防等保证民生等一些职能部门。无法使用标准的工时制度来实行上班时间。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或者下班时间。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需要提前向劳动部门申请、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以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采用的,只有一些特殊的公司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时工作制:
这种制度是在标准工时制度的基础上,以一个周期为计算时间确定的工作时间。比如以每月月、每周、每年、每个季度等为一个周期的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但是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的劳动时间。比如以每月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第一周上班60个小时,第二周上班30个小时。按照法定的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每个月按照4周计算。也就是一个月的工作时间共计不能超过16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都是以时间为单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出工时部分需要支付加班费用。不定时工作制无法按照时间去衡量,所以没有加班费和加班时间这么一说,并且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