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宅基地怎样证实,1982年以前宅基地认定

首页 > 三农 > 作者:YD1662022-11-25 05:13:35

最近,看到一些朋友谈到农村宅基地问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农村走出去、在城市定居,然后又继承了农村老宅子的。

祖传宅基地怎样证实,1982年以前宅基地认定(1)

过去,老宅子在人们的心目中,是祖传之物。于是,很多人就把老宅子一律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来处置。或翻建,或出售转让,但是,经过这么一番操作后,发现麻烦来了,不是翻建工程被喊停,就是宣布私自转让房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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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大家还是停留在过去那种宅基地管理的环境中。那个时候,国家对于宅基地管理相对比较宽松,法律也不够健全,于是,很多事是习惯成自然,习惯成规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样就对宅基地(包括祖传宅基地、自留地等过去游离在集体财产之外的财产明确了归属权),同时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即为人们常说的“一户一宅”,对于宅基地的性质和使用要求才做了明确。而其中有三个关键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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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共有性质。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财产,宅基地姓“公”不姓“私”,这一点也是对《宪法》中,有关土地性质的进一步细化。《宪法》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分为两种实现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国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宅基地目前是由村集体依法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采用无偿方式,分配给本村集体成员使用。至于老宅基地,它属于198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历史建成”,也只能登记使用权。

第二、房产继承、转让中遵循“地随房走”。这就是说,宅基地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在使用上不受影响,在办理相关的物权证的时候,可以同时办理,但要分别区分并注明权属性质,即房产登记的是所有权,而宅基地登记的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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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使用有所限制。具体来说,区别有这么这么几点:如果你是非农户口,这个宅基地只能使用到你这一代,期限是老宅子不能使用(坍塌)为止,然后,村集体要无偿收回;使用期限内不得翻建和扩建。如果你是本村集体成员,且仅有祖传这一处宅基地其不超标的,你可以一直使用下去,如果不发生合村并镇等大规模搬迁的,这个宅基地你还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继续传下去;反之,如果你除了老宅外,还有其他宅基地与房子,那么,根据你超标的情况(各省规定不同),那个老宅基地也就有了使用期限,你也只能使用到房子不能使用为止,那个时候,宅基地也要被收回;当然,你也可以将房子出售给本村集体无宅基地的成员,但是价格也只能是房产的那部分,并且要经村集体研究同意。更不得私自出售给无购买权的村集体以外的人,否则,属于非法出售,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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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基地已经是老观念了,新的土地法对于它的性质、使用、取得、处置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如何合理使用、处置老宅基地,已经不能仅凭它的来源是哪里,更主要的是依法看使用者有没有这个使用资质与权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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