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底好事还是坏事,取保候审怎样才算没事了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03 06:14:02

取保候审到底好事还是坏事,取保候审怎样才算没事了(1)

(题字: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

日前,“周泰·焦点”第八期聚焦“取保候审”新规在线下成功举办。邀请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教授对该新规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

共话人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侯爱文、周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何宝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雪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各位线上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周泰·焦点第八期。本期我们所聚焦的是最近的一部非常重要的规定,涉及的是“取保候审”。我们知道,“取保候审”是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准确适用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的效率以及保障我们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轻罪数量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我们的刑罚结构也在发生变化。总的来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越来越多,甚至占到了所有犯罪的80%以上。在这样一种犯罪和刑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之下,最高司法机关开始及时调整刑事司法政策。

我们注意到,最近最高司法机关提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了贯彻这样一项新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于今年的9月21日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1999年“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以来,第一次全面对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做出全新的修订。

为了准确理解这样一项重要的规定,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程雷教授为我们解读这一项新规。程雷教授是我国知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程雷教授参与了这样一项新规的制定和咨询工作,由程雷老师为我们解读应当是最佳人选。

除了程雷老师以外,我们今天还邀请了四位非常有经验的嘉宾担任与谈人,他们分别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侯爱文律师、周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何宝明先生,周泰研究院研究员秦圣卓先生,以及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李瑞雪律师,下面首先有请程雷老师为我们做关于取保候审新规的解读,有请!

取保候审到底好事还是坏事,取保候审怎样才算没事了(2)

程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谢谢江老师的邀请以及周泰所热情的安排和邀请,我就按照江院长的安排,对“取保候审”新规定做一点个人的分析和解读。我大概会利用一个小时左右或者一个小时更短的时间,重点谈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对新规出台背景我自己的一点解读,还会谈一谈有哪些是新规定,我认为是新规定,它的局限性也会列做自己的评判,还会结合未来的走向谈一谈新规定它未来在我们整个羁押制度改革过程中它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首先,关于它的出台背景,刚刚江溯老师已经提到了为什么有这样的一个新规定,我觉得有两个方面的背景是值得我们参考或者是关注的。

这次新规定的“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我说的新规定是因为过去有一个“取保候审”的规定,1999年我们有一个“取保候审”的规定,这次是修订版。它修订的主要原因还不是江溯老师谈到的犯罪结构轻罪化以后我们的羁押率在下降,就需要更多的“取保候审”,不是这样的一个逻辑。它的逻辑是1999年“取保候审”规定在经历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以后,规定和《刑事诉讼法》有冲突、有矛盾,必须要解决。

2012的法律修改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这部法律系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大修,2012年第二次大修,2018年做了一个小范围的修改,这三次修改在我们《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建设过程当中,它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按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格局在运转,这部法律连续性还是有的,1996年做了一次大范围向英美法系学习这样的一个过程,结构完全开始现代化了。我们现在可以在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主导的庭审推进,法官集中裁判这个结构就是1996年确立的结构。1996年修改完以后,这部法律被认为是不完全符合中国实践需要的,到2012年的时候,我们其实做了一次中国化、本土化追求这样目标的一次修改,2012年法律修改的幅度是比较大的,超过半数条文都被改掉了。

1999年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规定,到2012年修改完以后它必须要改,拖的时间比较长,工作效率是比较低下的。2012年法律修改完,大概是晚两三年是比较合适的,我们这一下等了10年,2012年法律修改完到2022年出台这个规定可见“取保候审”是一个多难的问题,人们对于做这样一个类似于司法解释实施细则都是十年难产。

但是最终它来了,至于迟来的正义是不是正义,这个每个人的评判角度不一样,我觉得新规定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落实《刑事诉讼法》2012年“取保候审”制度的调整,后面我会谈2012年法律修改的时候对“取保候审”做了哪些重要的决定。

另外一个背景,刚刚江老师也谈到了,大家也有感触,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这样规定高度关注新规定,因为社会各界总是期待着更多适用“取保候审”,减少羁押率。律师界经常把获得“取保候审”、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作为一个重要的收费阶段或者一个辩护成功的重要体现,这个评价指标有一部分是商业化的因素,我觉得是市场决定的,因为律师是为客户服务的,客户有这个需求、最大的需求,首先第一个需求是我希望先获得自由,另外一个需求我可以做无罪化这样的一个处理,这两个需求针对不同的人群,它需求层次是不一样的。如果它是一个穷人的话,出去也找不到工作的话,我觉得这两个差别不大。

但是我们现在的犯罪结构变化除了轻罪化以外,还有越来越多的行政犯或者是经济犯罪越来越多,对这些人而言他早一天可以获得自由,就是早一点能够实现自己各方面的权益,包括自己的营商方面这种收益,人们特别关注“取保候审”。对这个规定都非常期待,都以为它是和现在我们刑法结构发生变化以后羁押率下降会有关联,这种关联我后面会谈,只是一个推测性的观点,我们只是说这两种现象同时出现了。

到现在为止,最近十年发生了什么呢?刚才江溯老师做了一个基本的概括,我赞同,这也成了社会各界和学术界的共识,轻罪时代已经到来,我们去年开始排名前三位的犯罪第一个是酒驾,35.1万,就是危险驾驶;第二大犯罪是盗窃。由传统的第一大犯罪降到了第二大犯罪,现在是20.2万,还在逐年下降,大家都已经开始数字货币、手机支付了,偷东西实在是偷不了什么东西,可以预见,不是他不想偷是实在没有什么可偷的,这个数量还会下降;第三个,刑法学界江溯老师也是专家,热点话题江溯老师永远都是专家,走在研究的前列,就是帮信罪,当然侯律师也很有研究,在座各位律师都很关注。去年是12.9万,这还没有完,一般统计数字都告诉我们前三类,还有第四类和第五类是诈骗11.2万,开设赌场8.4万,这两类犯罪其实和帮信很类似,都是网络犯罪的衍生品。

如果概括准确一点,现在就是两大新型犯罪,危险驾驶是因为《刑法修正案》以后,行政犯的一个体现,人为把他入罪,每年带给我们35万案件,网络犯罪帮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加起来也将近30万,随着酒驾我们现在都在出罪化,数量都在降低,很快我预计网络犯罪会成为第一大犯罪,当然包括几个具体的罪名,这些都是轻罪,重罪数量逐年下降。

20年以前,就是1999年当时我们的重罪率是19.6%,三年以上的重罪。到去年2021年,重罪率降到了2.7%,三年以下都是轻罪,犯罪结构呈现出轻罪化,还有第二个变化我们也可以深刻感知的,就是社会控制能力越来越基于数字化的手段在提升。数字化管控、数字监控、数字监控社会逐步形成,社会管控能力通过数字化的能力大幅度提升,强制措施的体系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是第二个相关的背景。

还有一个相关的背景就是专项行动,中国的刑事司法界特别喜欢专项行动,我们都耳熟能详了,有的专项行动对于律师而言,我们虽然不支持,但是客观上会带来案源,比如说扫黑除恶、政法队伍整顿,这些年我们一直在行动,现在又是养老诈骗。

对羁押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一直在推进专项行动,大家耳熟能详的“少捕慎诉慎押”,它就是逐步由专项行动,一开始叫一个理念,从2021年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就在两会工作报告里面提出来,“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到2022年,去年他就上升为中央依法治国办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现在大家都在热议,我估计未来一两年大家还会讨论这个话题。

为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检查机关也开展了很多专项行动,典型的如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我们减少羁押率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诉讼法》2012年确立的,十年之后它搞一个专项行动,期望通过专项行动可以降低羁押率。在这种情况下羁押率确实有了明显的降幅,比如说20年以前,就是1999年,中国的审前羁押率是91.4,90%的人都被羁押了,到2018年降到了54.9%,这个50%是一个红线,它决定了谁是原则、谁是例外,超过50%的人被羁押,那就是说羁押是原则,“取保候审”是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就开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开始“少捕慎诉慎押”这样的一个专项治理的活动,效果还是明显的,到了2021年这个羁押率首次降下了50%,到了42.7%。

今年6月份,最新的数字就更低了,就只有32.7%,这是均数,诉前羁押率。统计数据里面还有更低的,因为每个省情况不一样,最高的就是咱们所在的这个城市北京,还是60%以上,最低的江苏、山东不足20%。

这是很多《刑事诉讼法》学者难以置信的,这个和我们每个人接触的案件,可能律师也不赞同,因为可以找律师很多都是大案、要案,越是大案要案越要关注他,而这个均数算的是分子除以分母,前面我们讲的轻罪化这么多,数字它和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平均数字应该是没有错的,很多《刑事诉讼法》教授是难以置信,因为在他们看到的案件,比如说给他们论证的案件、媒体报道的案件、律师告诉他们的案件都是大案要案,都是敏感案件,都是社会关注的案件,必须要羁押的。

还是要提醒大家,不要过于乐观。因为这三年有疫情的影响,疫情看守所是经常不收押的,你看羁押率低,我经常说一定要研究疫情对羁押率的影响,以后会适度反弹的,疫情的影响这是从100到0的影响,它是一个都不收、一个都不管,我们律师界也说,关在里面会见不方便,大家各有各的苦衷,看羁押率的降低一定要考虑疫情的影响,不能够完全认为我们这些专项行动、这些司法理念的改革,这些法律制度的改革有重大的效果,不一定,有时候还不如来一场疫情,不收押了,那就是零羁押,需要进一步的关注,这是两个背景。

总体上我认为,“取保候审”这个规定还是和2012年行政法修改有直接关系的,它和后面我们“十九大”这五年以来推行的降低“少捕慎诉慎押”尚未发生直接的联系,只不过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它出来了,大家都希望能够攀附到“少捕慎诉慎押”这里面。

我们再来看2012年刑诉法修改给“取保候审”带来哪些变化?2012年法的修改,总体上是比较成功的一次修改,2012年法律修改的时候,对“取保候审”做了四项主要调整:

第一项,细化了“取保候审”执行中的监管和程序。现在的第71条那三个“特定”,都是2012年法律修改的时候增加的,当时一个立法的主要考虑就是“取保候审”适用率低,主要的原因是公安机关不敢用,因为它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那我就给被“取保候审”人增加执行当中的义务,让公安机关增加监管的手段,鼓励他用。

第二项,2012年法律修改的时候,明确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考量因素。过去保证金只有底线两千块钱上不封顶,但至于说为什么这个人2000,那个人10万,他没有考量的因素,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做了具体的明确。

第三项,2012年法律修改关于“取保候审”的变化,就是要解决“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难的问题。第73条做了修改,把退还手续除了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还可以用其他的无罪性质的法律文书来作为领取保证金的依据。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难,是我们律师可能不太常遇到的问题,是警察遇到的一个操作难题。因为警察用“取保候审”,大部分情况下这个案子办不下去,没有办法批捕,他就用“取保候审”作为替代,这些人一般都是底层的犯罪人,偷偷摸摸、街头犯罪,他没有钱,你让他拿最低数额的保证金,他身上身无分文,大部分都是警察帮他们垫了,把这手续履行了,他找不到保证人,也没有交了保证金。警察说,那这样,我帮你交吧,咱把这手续一块配合着走完吧,这些人以后也不会再抓了,就把一放了之了,成为处理难办案件或者是这个挂案的这样一个手段。“取保候审”到期12个月之后,保证金要退,你再打电话叫他回来取,他说这个钱也不是我交,我也不会回去的,我现在已经到外地去打工了。警察也不能帮他领,人家钱是人家交的,你说是你的钱,是吧?那现金交进去就分不清了,广东这种情况非常的普遍。

我们律师感受到的是“取保候审”难,警察是被迫适用“取保候审”以后,了结这个“取保候审”手续很难,各自的角度不一样。

为了增加“取保候审”保证义务的法律效力,2012年法律修改的时候规定,如果你逃跑的、逃避“取保候审”义务、脱保的,可以直接逮捕。在逮捕里面第81条第四款做了规定,即使你是轻罪,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符合逮捕徒刑条件的,也可以捕,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手段,对于逃跑做出一种回应。

《刑事诉讼法》2012年这四个修改,我为什么要重复十年前的事儿?是因为这次的新规定基本上是沿着这四项法律修改的重点做的相应的细化的规定,它就是为了落实12年刑诉法修改,比如说那四个特点,什么叫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你不能干这个,你不能从事三个特定。“取保候审”新规定里面,第7条到第9条,分别对应了细化《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二项、第二款讲的特定人员、特定场所、特定活动的这些含义。新规定另外一个所谓新的第25条,它就为了解决保证金退还难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一脉相承,它做了适度的简化。

新的“取保候审”规定,还有另外一个新的变化,大家也都注意到了,就是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法律上表述的是取保候审的条件适用对象之一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67条第二项《刑事诉讼法》。

“取保候审”新规里边规定,它反过来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很多媒体都炒作,说这一条是一个新的进展、新的变化。中文的语义是可以正着读、反着读的,你像我们的证据的证明标准叫做证据确实充分,什么叫确实充分呢?确实充分有一种考量因素,就是从反面考虑,就叫排除合理怀疑,你说来说去都是一回事儿,那中文的语义为什么法解释学这么发达?一般人除了中国人以外的包括中国人自己,好像都很难搞明白中文到底是什么含义,我们中国人说话也是这样,你都听不出来他说的话还有另外一层含义,看起来一个是法,《刑事诉讼法》是反向表述的,从风险的角度,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就应当适用“取保候审”,新的规定是正向表述的,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你如果从文义上看,其实没什么差别,都是一回事儿,但是他这种变换语词表述的方式,我个人觉得,如果你做更一步的解释,未来是有解释空间的,它只能带给我们一个解释的空间。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的话,它有解释的空间。

因为《刑事诉讼法》在规定“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的时候,它是分了四种对象,社会危险性只是一种对象,还有另外三种,它不是全部集中到社会危险性这一种对象上来。而我们的取保候审新规里边,基本上把它重点聚焦到了社会危险性。如果把社会危险性能够解释成为唯一的适用条件,换句话说,它就可以突破刑期的限制。我们过去总讲重罪是不能“取保候审”的,有这么一个传统观念,实施轻罪才能“取保候审”,它就有很强的实体化的属性,强制措施被过度实体化。

现在它完全回归到了诉讼保障所说的社会危险性这个核心要求上来解释它的话,把它解释成为唯一适用条件,他就能够脱离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体刑期的限制,这样《刑事诉讼法》未来的改革是值得期待的。

当然这是学者的解释,办案部门不会按照你这个来解释的,我们解释学很发达,但是他不听,没有效力。你看他这个文件也不这么写,它写的反正我就给你换个说法,你从表述上有新意,还需要你经过艰苦的解释才能解释出来,你是想调整“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其实这个还不是直接的、利好的这么一个结果,是给你一个很大的不确定性,你有争取的空间,你有解释的这种可能,就看司法事件包括我们律师界怎么理解它或者怎么适用它。

第四项变化,“取保候审”新规定里面还增加了很多适应流动社会的到来,增加很多跨部门协作、跨地域协作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新规定。这个大家也都看到了,比如说对居住地、暂住地、异地的这些执行程序,在第15条到17条这个新规定里边,在19条第四条里边规定了关于通勤人员跨市县活动的简化审批程序,我们的世界越来越流动化,交通越来越便利,所以跨部门的协作、跨地域的协作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所以取保候审要适应这种流动社会的到来。

第五项变化值得认真研究,也是一个新的过去《刑事诉讼法》没有考虑过的,理论界也很少研究。在新规定的第28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四项给予行政处罚,这不是简单的行政处罚,这个行政处罚只有一个选项,就是五到十日行政拘留,200到500元的罚款并处。这是一个剥夺自由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里面最严格的,而且它没有裁量的空间,只有这一种选择,这个我们过去在部门法的研究过程中很少涉及到的,它是对投保、脱保行为的制裁,但它使用的制裁手段是行政处罚,它跨了两个部门法,一个是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后边还有一个类似的规定。

大家可能也关注到了,就是把你抓回来以后,我在你原罪的时候,我要在量刑的时候要从重,所以这一个逃跑行为产生两个实体法上的后果,一个是行政法的后果,拘留五到十日,原罪原来那个罪名量刑还要从重,这一条规定引发了很多部门法理论上的这个争议。很多人说现在好多法律问题已经不是部门法的问题,叫做法域,这是一个领域法,基于某一个领域时间问题的解决,你需要不同部门法的知识支援和交互的运用。对这个问题,我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我就谈一点个人的体会或者我现在的思考的一点点思路。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行为,给予行政法以及量刑加重、原罪,新的这个逃保行为、脱保行为是一个行政处罚,剥夺自由的行政处罚。这个好像在理论上会有点问题,比如说他跟“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会有冲突,再比如说他会在救济程序里边引发混乱,因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我是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我们现在的、过去的、长期的法律的规定也好,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好,如果你是诉讼行为当中的救济,你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我们律师去告那个法官,排非的时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法院说这是一个《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你在诉讼进程当中去解决,它一定不予立案。

那你这个对我做了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好,行政处罚都明确规定了,所有的拘留我都可以去法院行政诉讼,它一刑事诉讼那个程序就启动了,我怎么办呢?我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不是等他?它会打乱我原来对所有的程序行为不得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的,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行为。这种传统的法律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你不能说这两种处罚方式都是对的,这两种程序处理方式都是对的,这不可能,这是法律的矛盾,有冲突,你必须二选一,你要认同这个“取保候审”新规定的这个规定,那我《刑事诉法》原有的关于程序违法行为的救济程序就要推倒重来。

当然,还有更深的一个宪法性问题,行政拘留能不能通过这么一个“取保候审”的一个新的规定,被通过转引的方式,它不是直接增加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它是说转引《治安管理处罚法》,他的手法更隐蔽一点,但是他是不是违反了《立法法》还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呢?因为按照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剥夺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他没有直接做规定,但是通过它转引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了相关的规定,这个可能在宪法角度,也需要进一步的审视。

对量刑加重这么一个刑法的,对于逃保的这样一个法律后果,它等于创设了一个新的量刑情节。这个江老师、江院长是专家,违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呢?刑法学界特别在意《刑事讼法》、其他部门法给我们创设量刑情节,比如说我们搞认罪认罚,我们现在搞合规,刑法学界好多人反对他的原因就是说这事不能由程序法规定,这是在我刑法上要做一个规定,起码量刑环节里面,单位犯罪里边儿应该做出调整,然后你程序法作为配套措施,你才能做一个调整。他认为这个违反罪刑法定,你要是真正的违反罪刑法定,我觉得那两个都可以讨论。这个是真的违反罪刑法定。新规定说逃避“取保候审”义务,你逃跑了回来我就量刑给你加重,这不是加重情节,而且是法定加重情节,必须加重,它不是法定的。你看他一个取保候审规定,干了多少事儿,悄悄的。当然他说你看我这都是有转引规定的,值得研究。你看第28条,特别值得研究,将来都可以专门组织一次跨部门、跨学科的研讨,对这个问题做出一个深度的研究和分析。

总体上我觉得整个新的“取保候审”规定,还是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落实的实施细则,而且这是十年以后了,虽说是新的,但是好像也没有太多的新颖的地方。他没有办法解决法律现行法上强制措施体系本身的固有的局限性,它有两个局限性,我觉得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个,他没有触碰到或者他也不敢、不能触碰到我们现在整个《刑事诉讼法》法确立的这种强制措施的体系。我们《刑事诉讼法》上没有把“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公民的权利来对待,“取保候审”是警察、检察院、法院的一项公权力,我让我给你取保就释放你,它跟西方国家的保障制度有着本质的差别。如果从司法实践应用的角度来看的话,“取保候审”更不是优先选择适用的对象,他是案子办不下去了,羁押到期了,作为一种替代性措施,所谓替代性措施,它永远都是例外,原则上还是用羁押性的措施。现在的这种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体系,这个作为一个下位级的,连司法解释层次都到不了的这么一个“两高两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也好,或者叫什么,我都不知道它的性质应该算什么。发文是公安部发的文吧,用的公安部的文号,恐怕算是部门规章,最多也就是这个位阶了,这么一个低位阶的规定,他本无力也不想改变《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的体系,当然他更改变不了法律的规定,他更改变不了法律的本身背后的那些机制,还有理念那些深层次的问题。

从理念上讲,我们强制措施这些年,基本上被过度实体化了。当然我上来也谈到,我说这个实体化对律师也有好处,律师就把它作为了一个业务的单独的阶段,甚至很多大部分律师都把它作为一个单独的收费阶段,因为它就是有一个实体结果的,它就跟实体结果之间密切相关,取保的一般都不判实刑,它不挂钩了吗?我们叫做逮捕是刑罚的预支、定罪的前奏,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这些问题它背后还不单纯是我们司法人员理念落后的问题,这是社会公众的理念,司法人员也就是个执行者,我们也不能动辄批判我们的公检法人员理念落后,不是这样子的,是社会上有什么理念,他们就是遵从什么理念,执法司法人员要对人民负责。老百姓就是这个观念,他的印象当中这个人干了坏事就应该抓起来,我们老百姓不是说把这人判了,这坏人得抓起来,抓起来不就是强制措施吗?不就是逮捕或拘留吗?抓起来他觉得这就是个坏人,后边他就不管了,这是我们民众的观念,我们的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本质普及的力度是不够的。

当然还有更深层次的观念,我们没有认识到强制措施也有实体属性,但是实体属性不是跟定罪挂钩的,它的实体属性这个和江院长有关系,江院长在德国留学,也认可强制措施的实体属性,德国专家认为,强制措施的实体属性是指它是对基本权利的干预,那是对活生生的人权利的剥夺,所以你们应当慎重。没有宪法法律的授权,不按照法定的程序,你就不能这么干。它也有实体属性,你和他讲,你说没有实体属性吗?纯强制措施、诉讼也不是,他有,但这一东一西观念差别都是实体属性,差别都是天壤之别。

我们到现在为止都不认可强制措施对公民基本权利有什么干预,这就是我的诉讼保障措施,我只要案子要办下去,我就是必备的。没有人想到你把人家关起来,不仅是自由权,那企业家关起来,为什么企业家说你可以判我,但是你不能关我,我只要在外边经营着,企业就没问题。现在合规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救这个企业,救这个企业不是说给你做不诉,那时候就晚了。检察院现在我们都是力推的,都是在侦查阶段上做合规,真正到你起诉环节再做合规已经来不及了,那公安把账户也查了,厂子也封了,人也关了那么长时间,他也出来以后他也没法融资了,产业链也断了,讲的就是就是这个道理。你把一个企业家抓起来,不仅仅是剥夺他的自由,你还剥夺他一系列“附随权利”,这些观念我们都没有。

“取保候审”新的规定还有一点局限的地方,既然你是拖了十年以后才公布的,那么你就应当适应我们现在的“少捕慎诉慎押”这项刑事司法政策,它所含设的内涵,或者它推动了这种改革。很遗憾,基本上你搞你的“少捕慎诉慎押”,和我没有关系。这部规定基本上是为了解决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适用“取保”那些难点、痛点,是为了执法便利而写的,跟我们社会各界所期待的,那个人身保障的效果有间接的附随效果,但没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少捕慎诉慎押”是为了直接降低羁押率而存在的一种刑事司法政策,在这项刑事政策的论证过程中,也有一系列的改革都已经在实践当中开始试点了。比如说检察机关搞了两项,大家可能也都听说过了,科技色彩很强的,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取保候审”监管的这些改革,一个是在批准逮捕的环节,参照美国的做法,引入量化评估的这些社会危险性的量化评估工具,跟那个美国量刑的危险性评估的软件原理是一样的,江溯老师一会儿要批判意见,他研究过美国Compass软件工具,我也认真拜读了那篇文章,理念是一样的。只不过美国是把它用于量刑,我们是把它用于到“取保候审”,美国也对被保释人做这种量化评估,它都有这样的工具,法院也有这样的工具在使月。

它比现在的效果好一点,现在基本上捕还是放、关还是放,警察自己说了算,你问他为什么,他说我这就是一种感觉,我觉得你这个人会跑,或者我觉得你会串供,你凭感觉不行,你凭感觉就把人关到里边去,37天或者几个月,我除了希望你凭感觉以外,你得有根据,有这么个软件总比没有强,虽然大家都批判它这个软件也不科学,有自身的歧视或者怎么样,它是在过去的数据基础之上累积的,所以它就歧视越来越严重。

在后期的监管环节,杭州开始搞非羁码,就跟那个疫情的防控是一样的。疫情防控期间,我看最大的获益者就是这些科技公司、这些监控公司,除了产疫苗的和做这个核酸的以外,接下来获益的就是他们,数字监控时代是真的到来了,这个“码”字,在中文里边儿过去都没人用,咱们现在到处都是各种各样的码,双码什么码之类的,成了现在最火的中文词,司法机关也乘机而上,搞了非羁码。类似的这种还有很多,西方国家比较落后,他就搞一些手环,其实手环呢,它当然不如非羁码文明了,非羁码你看不出来,手环你戴着它那个大手表,一看就知道,是吧?你就是被监控人员、被监管人员,好像还有点歧视的意思,对无罪推定原则有一定影响,非羁码更文明了,但是监控能力也就更强了,到处打卡,这是监控领域这边。这些科技化、信息化手段,我们这个“取保候审”规定里边都没有相应的体现。

总体上看,这个“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对十年以前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回应。十年以后我们讨论的很热烈,讨论热烈大家期待的羁押率进一步降低,实现以取保为常态,以羁押为例外这种效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或者说“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红利能够进一步落地。

我们的期待套在了一个对十年以前法律个出台比较晚的规定上面,讨论话题的时候可能我们就得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对这个规定本身怎么评价,它的评价我觉得就是中规中矩吧。时间的关系我就先讲到这儿,期待着各位律师你们多提真知灼见,我们共同讨论。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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