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般多久开庭,取保候审多久传唤一次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03 06:45:57

取保候审一般多久开庭,取保候审多久传唤一次(1)

昨日有一客户到所咨询,称其家属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拘留,现已经交某某看守所羁押了40多天左右,检察院刚下达逮捕决定,询问还能不能把人取保出来。每次遇到这类当事人可以争取取保候审、检察院不批捕处理的案件,我们心里总是对当事人家属错失拯救亲人的重要时机而感到可惜。

我国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缺少对刑事诉讼的了解,更是从香港电视剧、英美电影中“误解”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殊不知我国与香港、英美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模式。民众错误地认为庭审才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只要在庭审上精彩发挥就能使当事人无罪释放。这种普遍存在的误解使我们认为有必要让民众知道亲友被逮捕前、也就是拯救亲友的黄金时间。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把人带走后,先在办案单位进行拘传,最长不超过24小时;如果24小时还没出来,基本可以确定是被刑事拘留了。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前期拘留时间和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3 4 7)。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30 7)。我们一般称之为黄金救援37天。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大战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在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时,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可以持续半年甚至可以长达1年之久(特殊案件时间会更长),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

一、逮捕后再想变更强制措施很困难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可见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虽然,嫌疑人逮捕之后,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但是这种可能性还是比较小,难度很大。要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好的时间即为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

二、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案件承办人员也有可能被追责。

在这种责任压力之下,很难给一人做无罪处理。虽然公、检、法均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但彼此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法院对其它机关作出的“有罪认定”都会持审慎的态度,不会贸然地予以否定。我们曾办理过的一个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审判长在休庭时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说:“你心里面可能觉得很无辜,但要知道我们判一个人有罪不容易,要判一个人无罪也同样不简单!”

三、逮捕后,使得后续争取缓刑难度加大

一般来说,能够取保的当事人,后续判缓刑的可能性相对大一些。(只是相对而言,取保只是暂时的,也有很多当事人开庭前被收监)如果之前没有争取到取保候审,一般后续判缓刑的可能性就很小。

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外界断绝了联系,信息完全不对称,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而且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隐患。有鉴于此,就急需专业的律师介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作者:严如春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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