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提审后应注意的问题,高院提审案件流程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03 14:10:50

高院裁定提审后应注意的问题,高院提审案件流程(1)

作者:吴晓敏

凡事必有缘起。二审提审的目的是什么?

捋了捋,一是核对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二是听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和辩解;三是挖掘案件其他情况,了解当事人思想动态,为庭审做好准备。明确了以上目的,接下来就好办了。

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批捕、审查起诉、一审到二审,已经过了相当长的诉讼期限。在接受多个办案机关的审讯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基于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当事人越到后期自我保护意识越是强烈。指望其在二审阶段彻底认罪,承认对己不利事实,可能性不是没有,但机率较小。特别是之前一直零口供或者已经翻供的案件,别抱太大希望上诉人突然认罪。

☞ 注意的事项:前期仔细阅卷,制作讯问提纲,准备提审材料等,不赘述。

特别提示

❶ 提审时的态度需理性平和

 不要发生激烈冲突。言语冲突、拍桌子都没必要。一旦陷入僵局,提审的目的就会落空。大老远出差来提审,不就是听上诉人诉说吗?不管他讲得有理没理,先听着并完整地记录下来,回头再分析。

 不要过多辩论。当上诉人不认罪或者对关键事实、情节故意回避时,不要一味教训,过多论辩。容易形成对抗,不利于提审的顺利进行,有的上诉人直接申请检察官回避,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 不要过多出示证据。虽然已经构建了严密的证据体系,但不要动不动拿出手中的证据向其出示,出示目的是想让其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认罪。但基于前面分析,概率较小。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出示过多,底牌容易被对方揣摩,也许提审结束之后上诉人回去天天琢磨怎么应对,不利于接下来的庭审。打好庭审攻坚战,有什么意见可以到庭审上充分发表。

【教训】

前段时间某案提审,中途看到上诉人笑了,毫不客气地训斥了他,说他直到现在对被害人、对自己的行为都没有丝毫愧疚、忏悔之心。谁知道上诉人跳得更高,称本人对他有偏见,拒绝继续接受谈话。

这变数!

虽尴尬,还是立马刹住。想想自己音调确实升高了,语气有些急。

停顿了五分钟,问他能不能继续谈话,要不要休息一会重新开始。何必呢?提审就提审,不用大动肝火。当事人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他的笑可能是强颜欢笑,是面临严厉裁判之下的故作轻松。

傍晚的夕阳通过铁窗栅栏洒在了他的肩上,正当年,但属于他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对他而言反正已经这样了,还能怎样?所以,此时应该调整的是栅栏对面的我。

“不要将怒火发泄到本已脆弱的人身上,让司法保持原本的功能——惩罚犯罪,而不是惩罚容易惩罚的人”。

有的当事人服软不服硬,退一步海阔天空,提审就提审,不要过多掺杂个人情绪。在降低声调,放慢语速后,接下来的讯问较为顺利,上诉人还算配合。

提审结束后,上诉人表示了歉意,为刚才的态度道歉。其实人和人之间都需要基本的尊重,不管对方是什么身份。

孙谦检察长说过:理性、平和是一种司法境界。检察官必须保持理性、平和,否则将难以履行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职责。检察官要注重培养缜密的逻辑思维、冷静客观的处事态度、完善健康的人格,加强对自身情感因素和消极情绪的控制。检察官在准确理性地适用法律的同时,又不能机械司法、简单办案,还要注重体会社会冷暖、人情世故,结合实际,为社会输出公平正义。

由此看来,还是要继续修炼。稳定情绪,克制焦躁,宁静致远。

❷ 提审的内容:全面加重点

提审无非是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再把关,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解意见,审查是否成立。既要核实全案情况,也要把握重点焦点。

除了对原审认定的事实进行讯问外,其他该问的事项不能遗漏,譬如对证据合法性是否有异议,涉及量刑的重要情节如归案情况、有无检举揭发、有无退赃、赔偿等都要一一问及。如果上诉人提出来了具体的逼供线索,顺着线索逐一查证。当事人一旦提出自己不在场的无罪辩解,更是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以印证或排除辩解。

❸ 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认真检查笔录,仔细核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签字捺印。

01

一要规范。

提醒上诉人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不要小看这一点,有辩护人就对笔录的签字提出过异议。

某受贿案,辩护人称口供要排除,理由是被告人在末尾签字“以上笔录共多少页,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的要求。

此理由不能成立。讯问过程没有侵犯当事人的重大宪法及诉讼法权利,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没有违背任意自白规则,当然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客观上也提醒了咱,以后提审的笔录尽量做得规范一些,免得授人于柄。

02

二要准确。

有的被告人喜欢玩点花样,在笔录签字时故意留点岔子。

某毒品案,上诉人李某某称在看守所的笔录不属实,因担心公安再次将其监视居住才违心承认,且故意写“以上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不相符”。

经查看该份笔录末页,确实如其所称,“和我说的”与“相符”之间似乎有个小小的“不”字。但仅因为如此表述就否认该份笔录效力?还是结合同步录音录像来综合判断。

经查看其讯问录像,归案后无论是在派出所还是在看守所均未见刑讯逼供,其在送看守所的车上还跟侦查人员有说有笑,提到刚才的盒饭吃撑了等等。足以排除其辩解,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某的口供效力。

所以,讯问结束后还是好好看下被告人写的是不是“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如有出入,及时让其更正并捺指印。

03

三要注意细节,防止突发情况

曾经有一个职务犯罪,上诉人对指控的三个罪名均予以否认。众所周知,此类案件当事人大部分曾身居要职,文化程度较高,对自己的权利十分关心,核对笔录时间普遍较长。

本次讯问结束后,上诉人核对笔录足足一个小时有余,一直耐心等待他核对修改,直至过了下班时间。彼时(下午六点多)接到市院一个电话,问提审何时结束,称工作餐已经安排好。接电话时就在审讯室,不料上诉人听进耳里里记在心里。

数月之后的二审开庭,竟然以此大做文章,称提审时检察官急着去吃饭,没有给他充分核对笔录的时间,没有保障他的诉讼权利等等。

好家伙,防不胜防啊,谁料到他会来这么一招。还好灵光乍现,当庭驳斥他:某某某,当日正是让你充分阅读、核对笔录,以致错过了正常吃饭的时间,已经充分保障了你的权利,笔录也经过你的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并有看守所的监控为证……这下他没什么话说了。人性啊!

所以,提审的时候留个心眼,根据当事人不同的个性特点,把控其思想动态,充分预测庭审情况,针对性予以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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