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自2008年颁布,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很多事项确实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再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地区实施差异,劳动者遇到的问题五花八门,其中关注最多的就是社保问题,毕竟社保影响到劳动者退休后的老年生活。
社保喊了很多年,目前还存在两大问题:1.不给员工交社保,给点补偿2.虽然给员工交了社保,但是基本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这两种情况都涉及到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这个可以在我的其他文章里找到答案。今天我们讨论公司有十多年没给我缴纳社保,我能否要求全额补缴的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要分地区来讨论,以我知道的北京地区来说,障碍很小,只要你能确定这十多年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也可以找我以前的文章看),那么直接去社保中心投诉,基本是没问题的,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公司不但要给你补缴,还得承担期间的滞纳金。但是以我所在的江苏地区,可能比较麻烦,在讲法律知识前,先插播一个发生在无锡的真实故事。江苏无锡的劳动者拿着自己的三份劳动合同,(总共七年的劳动关系,他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这一步可能就不需要了)去投诉,人社局的告诉他:已经过了时效,最多只能补缴三年(这里江苏的各个市规定也不一样,有的市是只支持补缴两年)。
那个劳动者就说了,我在网上看了,社保补缴是没有时效的,然后意想不到的事就发生了,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笑着跟他说,你拿着这张纸去告我们,告赢了,我们就给你补,更搞笑的是还补了一句,放心吧一般都能赢!从他们的态度可以看出来,其实社保中心的人也是知道他们是违法的,只是因为当地政策没办法,才不愿意给劳动者补缴。
劳动者在江苏想补缴超过所谓时效的社保,可能需要先经过一个行政诉讼才能成功。人社局一般认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范行为,劳动监察的追诉时效为2年,违法行为又连续、继续状态的,该2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保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保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而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其实我们分析一下人社局为什么这么做呢?因为各地社保压力较大,之前开过一次口子,同意补缴,但是一下子钻进来很多人,大部分都是接近退休人员,包括确实有劳动关系的,也有很多没有实质劳动关系的,他们算了一笔账,哪怕承担滞纳金也合算。说白了就是来了一批羊毛党把社保这一块薅秃了,没办法就直接一刀切只能补两年。
最后我总结一下吧,如果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确实可以补,但是可能需要行政诉讼,过程还是比较麻烦的,劳动者需要有耐心和坚持。如果没有实质的劳动关系,愿意承担公司和个人的社保缴纳费用,同时还愿意出滞纳金的,还有人会给你算经济上的账,告诉你怎么最合算的,我只想说别挑战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