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补缴社保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能补缴的社保要求赔偿怎样计算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09 11:13:22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宋某某于1969年8月13日参加工作,2007年7月退休,1978年12月1日至2007年7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宋某某主张开发区北站1992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并就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开发区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证据,该证据显示宋某某查询时间为1996年1月至2007年7月,养老保险缴费起始时间为1998年1月,补充资料载有“参保人在我市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00年00个月(其中:1996年以前实际缴费年限02年03个月)”。开发区北站对此不予认可,主张铁路行业于1993年10月实行全员合同制,开始为全部铁路职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因此按照开发区市和铁路行业相关政策,开发区北站于1993年10月开始为宋某某缴纳社保,由当时铁路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1998年9月,铁路社会保险局撤销,铁路职工社保全部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前期开发区铁路局职工社保信息并没有纳入开发区市社保信息系统,因此铁路职工早期查询开发区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只显示1998年后缴纳记录。

不能补缴社保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能补缴的社保要求赔偿怎样计算(1)

2022年经开发区市社保系统更新,已经可以查询出铁路职工1993年10月以后所有的缴纳记录。开发区北站就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宋某某1993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开发区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通州车务段养老金明细表等证据,其中2022年2月期间的开发区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养老保险缴费起始时间为1998年1月,补充资料载有“参保人在我市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13年10个月(其中含本市补填记录缴费年限08年03个月;农转非年限00年00个月)”。

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宋某某曾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于1978年12月1日至2007年7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开发区北站支付宋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74000元。该委在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第1279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于1978年12月1日至2007年7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宋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宋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于1978年12月1日至2007年7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开发区北站支付宋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7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宋某某要求确认1978年12月1日至2007年7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节,因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并无争议,开发区北站认可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结合本案证据,一审法院对双方于1978年12月1日至2007年7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持异议。

关于宋某某要求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一节。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具体到本案,宋某某已于2007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双方争议焦点为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而非是否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故宋某某以开发区北站未为其缴纳1992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而导致其养老保险待遇减少为由要求开发区北站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对宋某某的该项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不能补缴社保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能补缴的社保要求赔偿怎样计算(2)

一审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争议,二审对此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未予判决,存在不当,二审对此予以纠正。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争议焦点为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而非是否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开发区北站主张对于1998年以前的社保缴纳信息社保系统已进行更新,但宋某某则主张补充的信息不代表实际缴纳了费用,另主张1998年至2001年期间的缴费基数不足,导致宋某某养老保险待遇减少,但上述问题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二审对此不予处理。

不能补缴社保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能补缴的社保要求赔偿怎样计算(3)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确认宋某某与铁路开发区局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北站于1978年12月1日至2007年7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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