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年6月22日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我方代理的是员工(被告),原告为深圳龙华区一超大型代工厂。
案情:员工于2005年3月入职原告处,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入职开始,原告一直是按略高于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于2021年8月向原告寄送《补缴社保催告函》,原告在收到后为员工补缴了近2年的社会保险,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原告故技重施未按法定标准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我方于2021年10月向原告寄送《律师函》,主张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主张:已经按《补缴社保催告函》的要求为员工补缴了过往两年的社会保险,在此基础上如果原告仍然受到处罚,那还不如不补缴。
我方主张:原告一直按略高于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原告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总结:单位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依靠员工不断发催告函才去补缴。单位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被迫离职可要求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