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合村并居等政策的提出,拆迁问题开始日渐突出,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拆迁的,有的人会比较乐于见到拆迁,而有的人则并不会,但是由于政策的需要,住房已经不仅仅只具有居住的属性,住房的投资属性及其附带的其他的隐形利益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关系老百姓的问题,这个问题上很多地区都有很大的区别。那针对“违建房屋”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吗?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你来回答。
针对“违建房屋”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但没有产权证明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围。可以根据原《物权法》第三十条,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取得物权,应当与其他合法建筑等同处理,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2.违法建筑的形成过程中当事人和政府均有过错的,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也应高一些。对于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也应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内,予以合理的适当补偿。
3.如果不符合以上两条,被征收人就应当把握住谈判的机会来争取补偿。并且,即使房屋被认定成违建,也不代表可以随意强制拆除。如果拆迁方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强拆,依旧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史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当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了解也知之甚少,也很有可能处于非常被控制的局面,难以维护自身该有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尽可能地去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来弄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蒙在鼓里,连自己的损失都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