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警察张三在执行公务过程中,
打伤公民李四,
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张三,
受害人是李四,
那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呢?
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国家是抽象的主体,
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责任,
所以只能由警察张三所在的县公安局,
代替国家履行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
存在着很多冤假错案,
符合相应的条件时,
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也称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
简称国家赔偿,
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
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过程中,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赔偿,
并由该机关具体履行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
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也就是说,侵权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完全分开的,
赔偿金由国库统一开支,
国家赔偿奉行的是,
“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模式。
下面具体来看一下,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01
行为主体
1. 国家机关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因此国家机关也要分情况讨论:
(1)在行政赔偿责任中,
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
被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并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该组织仅仅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
真正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举个例子:A机关授权B组织,
B组织接受了委托之后去实施行政管理,
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A机关;
(2)在司法赔偿责任中,
国家机关包括法院、
检察院以及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
国安、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应该做一个广义的理解,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
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务的个人。
02
侵权行为
国家什么时候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只要是实施了一定的侵权行为,
国家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的,
必须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执行职务内涵非常丰富,
它包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
也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那么,有哪些是国家完全不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的行为呢?
1. 立法行为
2. 国家行为
3. 司法机关的民事错判行为
4. 法定期限内的刑事拘留行为
03
损害结果
赔偿范围包括遭受损害的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04
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以上内容就是国家赔偿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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