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过追诉时时效。
1. 杨某行贿案(穗海检诉刑不诉[2018]8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行贿罪。但杨某犯罪时至立案时已过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已过法定追诉时时效。
【结果】
对杨某不起诉。
二、具有自首、立功、未遂等情节。
1. 赖某行贿案(穗海检诉刑不诉[2018]8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惟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结果】
对赖某不起诉。
2. 胡某行贿案(宣检公诉刑不诉[2018]3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胡某不起诉。
3. 肖某行贿案(渝九检刑不诉[2018]3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肖某已着手实施行贿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肖某不起诉。
三、具有从犯、坦白情节。
1. 李某行贿案(衢检公诉刑不诉[2018]8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李某不起诉。
四、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1. 任某行贿案(商区检诉刑不诉[2018]3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但鉴于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任某不起诉。
2. 李某行贿案(濮县检公诉刑不诉[2018]4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大部分金额系被索取贿赂的,且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李某不起诉。
明法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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