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关于公布淄博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淄博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予以通告。
一、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共55种)
马士提夫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寻血猎犬、牛头梗、大丹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伯恩山犬、灵提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犬、多伯曼犬、大阿根廷犬、可蒙犬、法国狼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斗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斯皮诺犬、美国斯塔福梗、罗德西亚脊背犬、比利牛斯獒犬、斗牛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恶霸犬、沙克犬、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罗威纳、狼青、昆明犬、莱州红以及含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种。
二、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淄博市公安局将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及政策变化,及时对名录进行调整。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6日
已经饲养烈性犬只处理: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已经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置。
《关于公布淄博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的通告》
来源:淄博公安
值班编辑:宋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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