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超限超载标准,河南交通局超限超载最新通告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3-08-01 20:50:29

近日,多地出台措施保障物流畅通,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

江苏:放宽城市货运车辆通行

1月5日,江苏省公安厅制定出台服务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十项措施。

一、全力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

对运输医疗防控、民生、能源等重点物资、应急物资的车辆在拥堵路段给予优先通行。在大型物流园区、物流集散地周边道路增派警力,加强指挥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二、放宽城市货运车辆通行

城市道路除早晚高峰和高架、隧道以及核心区少数道路外,允许轻型及以下厢式、封闭货车和清障车凭电子通行码通行。电子通行码通过“交管12123”App或本地系统申报,全量保障,有效期每次1个月以上。

三、优化城区停车管理措施

积极提请政府调整优化停车管理措施,并视情在医院、大型超市、物流集散地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车点,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停车需求。对群众就医、货车卸货等临时停车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四、快速审批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

对涉及疫苗、抗原检测试剂、药品等医疗物资原材料剧毒品运输的,缩短审批时限,省内运输的当日审批完成,跨省运输的协调相关省份3日内审批完成。根据实际调整危化品车辆限行时间和区域,保障正常物资供应。

五、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

对货运车辆超载10%以下、超速10%以下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不罚款、不卸载、不扣证、不扣车的“四不原则”,以教育、纠正为主。对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车辆,主动提供帮助,消除安全隐患。

六、为紧急就医提供应急交通保障

优先保障救护车等急救车辆通行,对接到的群众紧急就医等报警求助,快速处置、全线联动,第一时间启用“生命绿色通道”,必要时安排警车开道护送。对因救助群众等紧急原因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后免于处罚。

七、设立便民服务驿站

协调交通运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治超站、执法站等地,设立便民服务驿站,为过往货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地点,以及开水、急救药品、修车工具等便民服务设施。

八、开通涉疫应急窗口

在各级车管所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生产等车辆和驾驶人,实行加急办、预约办、便捷办。对最新批量投入使用的医疗服务保障等重点车辆,主动为相关单位提供牌证集中办理服务,采取专线电话、专门窗口等方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快速上牌投入使用。

九、实行驾驶证注销、机动车报废“延期办”

对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止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对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因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逾期未体检,导致驾驶证可能被注销的,将注销期止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十、实行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容缺办”

对全省13个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办理“期满换证”业务时,2023年3月31日前允许容缺身体条件证明办理,身体条件证明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交。

河南:货车超限5%以下不可罚

12月2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河南省超限超载标准,河南交通局超限超载最新通告(1)

根据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对40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种行为从轻行政处罚;2种行为减轻行政处罚;2种行为不予行政强制。

其中,与货车司机相关的有以下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影响正常实施技术等级评定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四、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五、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六、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七、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超限率在5%以下;

4.未造成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超过30日的)

从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

1.案件来源为当事人主动到案。

2.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3.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

若符合条件的,则可以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对应的“ 违法程度”处罚标准降一个档次执行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初次被行政机关发现违法且从事普通货物道路经营性运输30日以内(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3.积极配合执法,主动供述违法行为。

4.被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5.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6.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

符合条件的,经集体研究讨论,可以减轻处罚(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使用动态监测技术监控设备非现场治超)

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经批评教育承诺不再从事违法超限运输。

2.收到通知,在规定的时间接受调查处理,主动供述违法行为;或接受动态监测技术监控设备提示主动到卸货场卸货。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

1.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

50%实施处罚;

2.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30%实施处罚。

不予行政强制事项

一、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不予行政强制情形(需同时满足):

1.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没有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二、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不予行政强制情形(需同时满足):

1.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没有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查询到车辆通行证信息或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3.经现场核实,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4.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云南出台十条措施促物流降本增效

1月3日,云南省商务厅等18个部门印发《云南省关于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从保障物流用地需求、降低物流税费成本、拓宽物流融资渠道、规范城市配送管理、完善农村配送网络、提高口岸物流效率、破除多式联运堵点、提升物流服务能力、提高物流运行效率、培育骨干物流企业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大力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

现代物流业联结生产和消费,在建设现代流通体系、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

《十条措施》明确,对纳入“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重点保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条措施》明确,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依法依规代开增值税发票。依法落实鼓励类行业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降低铁路货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新标准,大力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降低铁路运输成本。

《十条措施》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质押、仓单质押等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核心企业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贸易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为物流企业获取信贷融资提供保证保险增信支持,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物流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力度。

除政府明文规定禁止货车通行的城市核心区、古城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外,《十条措施》明确,禁止24小时限制货车通行(高污染排放车辆除外)。建立城市配送车辆分类管理机制,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品、医疗物资、电商寄递等涉及民生的配送车辆,在办理城市货车通行码(证)时给予优先便利。

《十条措施》提出,鼓励各县(区)市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支持连锁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整合上下游供应商资源,建设集配送、零售、便民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物流配送终端,提高农村共同配送率和网点覆盖率。

加快构建“一刻钟便民服务圈”

在提高口岸物流效率方面,《十条措施》明确,加快河口、瑞丽、腾冲猴桥、孟定清水河等“智慧口岸”建设,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聚合金融、保险、信息等行业,推动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和跨境结算模式多元化发展,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持续完善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动检验检疫证书跨境电子传输,优化简化口岸通关监管流程。推动境内外海关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国际合作,探索海关间监管结果互认,推广“多式联运、多程转关”等快速通关模式,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十条措施》明确,推进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接入铁路专用线,推动不通铁路地区建设公铁联运无轨货运站。完善王家营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等中老铁路沿线铁路货运站场出场配套道路设施,畅通多式联运枢纽站场与城市主干道连接,构建高效顺畅集疏运体系。推动大宗物资“公转铁、公转水”,加大35吨敞顶箱使用力度,探索建立内贸多式联运体系。

围绕工业生产力布局、产业园区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需求,《十条措施》明确,支持物流企业为先进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及深加工、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石化等产业提供全过程专业物流服务,促进大宗商品物流降本增效。聚焦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建立覆盖社区、院校、机关、商圈的城市末端配送网络,加快构建“一刻钟便民服务圈”。

《十条措施》提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自动化、智能化的传输、装卸、分拣、包装等技术装备,加快传统仓储设施智能化改造,支持无人仓等智慧物流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物流园区和企业,引进多层穿梭车、高密度存储穿梭板等设备,开发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仓储设施。此外,加快培育壮大物流市场主体,研究对新获评或晋级(包括往年获评相应等级且复核合格、运营良好)国家3A级以上物流企业及相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对企业投资新上项目的用地、立项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山东省政府“真金白银”支持全省邮政快递业发展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政策清单》),在“快递进村”、助企纾困等方面,“真金白银”支持全省邮政快递业发展。

《政策清单》要求,要大力推动“快递进村”站点共享共用,各县(市、区)根据乡村经济发展实际,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补贴;市、县两级财政局对“快递进村”服务继续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同时,要继续组织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建设,省财政厅对评审合格并排名前5位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政策清单》明确,符合条件的邮政快递业中型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山东局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联合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推动财政补贴政策落实落地,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真金白银!湖北出台“16条” 市场主体迎来新机遇

近日,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获悉:省政府出台《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16条”),帮助市场主体打通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在这些政策“干货”中,有哪些“真金白银”的帮扶?来看小编给你划重点!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规模8000亿元以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省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给予奖励。

二、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设立5亿元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

三、加强土地供给保障 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

四、支持稳岗就业创业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五、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设立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六、赋能市场主体数字化发展 对由工信部相关行业组织认定的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七、保持政府投资强度 2023年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200亿元以上,新增政府专项债额度1500亿元以上。省级安排1亿元资金,对投资运行和项目建设成效显著地方予以奖励。

八、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投资 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九、激活市场消费氛围2023年继续分批次向省内居民(包括省外来鄂人员)投放消费券17亿元。

十、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2023年,对在我省举办天数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主办、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十一、延续汽车促消费活动 全省促汽车消费专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3月底,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提振汽车产业发展。

十二、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 鼓励招引产业链供应链重要配套企业,对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实体龙头企业,采取技术合作、订单捆绑等方式,单个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引荐企业150万元、1000万元、2500万元。

十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省级统筹安排1亿元奖补资金,支持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十四、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 对合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23年底。继续对省内机场新开客运航线给予培育期航线补贴,对2019—2022年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新开客运航线培育期的认定延长一年。支持以武汉市为主体,出台新一轮长江航运航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省和武汉市按照3:7比例承担。

十五、支持旅游业“引客入鄂” 鼓励旅行社开拓省外客源市场,采取包租客机、客运列车等多种方式组织外省游客入鄂游,推广小团游、跟团游新模式。

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3年,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

梳理“16条”,除延续执行政策、优化调整政策、减免缓缴政策外,很多是第一次公之于众的新政策。出台“16条”,就是要从供需两端发力,打出更加有力的政策“组合拳”,积极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实体经济集聚,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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