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是怎么回事儿,江歌案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05 07:06:47

八.关于刘鑫与江秋莲和解的可能性

可能。

不过这要看江秋莲心态了,作为最了解案件的人之一,她内心对于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刘鑫到底有多少过错一清二楚。 我始终是不愿意用恶意去揣测江秋莲的,一个失去了女儿的可怜人,会有过激偏执是可以理解的。她不光恨刘鑫,也恨自己,是自己把江歌送去的日本,是自己在当夜和江歌足足聊了一小时四十余分知道当日发生了什么,却没有更加严厉的让江歌要小心再小心,十分钟前还在通话,十分钟后孩子就没了,自己始终是没有做够的。所以带着自毁倾向地把整个人生都放在这条路上,成了唯一的意义,唯一的支撑,走到哪算哪,走不动了,也是做母亲的为孩子能做的最后的事了。所以她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谎言,却不怕被拆穿;她知道很多事她做得不对甚至违法,却不在乎;她知道真相会被一点一点被揭开,却不在意,她就是要惩罚对方,也是惩罚自己。

而刘鑫也明白,自己绝不是一干二净,且不管是人之常情还是国内司法一惯做法,多少是要负起一些责任的,而且软弱如刘鑫也绝不会想真的去鱼死网破,赢了又能彻底洗干净自己吗,发展到现在已经不可能了,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所以一直刘鑫方的策略都是想和解。

那么主动权其实就在江秋莲手上,看她愿不愿意放过自己。故事总是有结局的,我其实真的希望这个可怜人能接受事实,和自己和解,而不是等到真相大白那天去被迫接受,去受伤害。

那些煽风点火看热闹的人,请多一分良知;那些抱着善心支持江秋莲的人,请多一分理智;那些抱着恶意支持刘鑫的人,请对江秋莲多一分宽容;仅渴望司法公正与真相大白的诸位,也请多一分耐心。而那些真正啖肉喋血的自媒体、媒体,能不能有一次,选择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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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敢说的话

梳理完整个时间线,有一些拼图我始终凑不齐。

例如陈世锋为何一定要*江歌?两人似乎矛盾并不深,即便10万日元事件发生了,在陈世锋看来也不过是两人合谋拿回之前刘鑫预付的房租的手段。

陈世锋并不是恋爱经历很少的人,为何分手后那么久又突然纠缠不休?

于是想起陈世锋在庭审后被李淼采访中提到如果江秋莲知道真相,会理解他的想法。 我是相信这句话的,因为这句话实在太没必要了;且大概率会激怒江秋莲,也会激怒大多数了解案情的人,可当时陈世锋还没有撤回上诉请求,而日本可是四级三审制度,仅在一审之后说这句话的弊端实在太大了

江秋莲确实也明显表示出对刘鑫比之陈世锋更大的恨意。我不认为手握全部卷宗反复揣摩的江秋莲在后来,会不知道所谓真相。说明在江秋莲知道了全部事实后确实一定程度认可了陈世锋的说法。

到底是什么真相,可以改变江秋莲对于陈世锋的恨意从而更恨刘鑫?

又是什么样的真相,令双方都不愿意发出来?

已知陈世峰不论那种分析,都是想*江歌的。 而陈世峰对江歌已知恨意为:1.几次矛盾 2.与刘鑫感情间的阻碍。 而起底陈世锋背景会发现,他是个极端的人不假,但他同时也是处事圆滑,大男子主义的人,他换女友也非常频繁。那么他到底有多爱刘鑫的可能性我觉得很低,更多的可能是对于对方竟敢反抗违背自己的不忿。 那么是什么真相令他什么会说出那句话。我个人认为可能性有五:

1.刘鑫的所作所为直接导致江歌被害。

但是这已经明显被日本警方排除了,不然这个刑案就不会这么判了,因为刘鑫也会构成刑事责任

2.在陈世锋眼里该*。

但我认为不能构成江秋莲会因此理解陈世锋*害江歌的理由。

3.刘鑫的行为令陈世锋爱她爱得不顾一切。这条乍一看是较符合案发当时陈世锋言行的。 但此时已经是案发一年后,冷静下来的陈世峰会觉得自己因为对刘鑫的爱而*死江歌会得到江歌母亲的理解吗。

4.在陈世锋眼里,江歌和他有着比公众已知的更大的矛盾。

当然,我们从来也不能要求一个完美被害人。

5.刘鑫说过一些谎言。

可不论刘鑫说过什么谎,江母只会加强对刘鑫的恨意,而不会削减对陈世锋的恨,毕竟他就是*人凶手。

不知道缘由到底是哪种,当然也有可能是这几种的组合。其实我个人本来确实是偏向于4,即陈世锋和江歌有更多更大的矛盾。 因为如果这个真相只和刘鑫有关,江母一定早就拿起来当武器了。 那么结果4就很恰当了。 江母既然无法完全去恨陈世锋,但这个怨恨总是需要一个出口,于是就变成了刘鑫。而刘鑫不论如何对江歌始终是有愧疚的,于是也不会说。

但是仔细想想即便陈世锋和江歌有大矛盾,但这可是条人命啊,是别人的命。江母凭什么能理解他。即使理解他,又为什么更恨刘鑫。

于是排除所有不可能。 再仔细回顾江母和刘鑫的言论里那些没有被证实也没有被戳破的部分。 竟然还真有一条,不止一次提过,能和一切都对得上的。 甚至和陈世锋的很多莫名其妙言论也都能对上。 和所有案发前前后后都能对得上。

我确实也被这个想法震惊到了。当然,即便我这个想法属实,也并不会改变案件事实,只是会稍微改变下对这个案子的各方心态的分析结果。其实也不重要。

只是没有证据,我也不敢乱说,各位只当我胡言乱语吧。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根据以上内容想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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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终于要大结局了,虽然不一定会对判决产生影响,但是原貌是基本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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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层面的一点个人浅见

本案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案由,第一是刘鑫和江歌的生命权纠纷,第二则是刘鑫对江秋莲的精神损害

1.生命权纠纷

本案的推导思路是由先行行为(危险引入)推导出安全保障义务,由安全保障义务义务未/未充分履行推导出救助责任。

在目前先行行为的前提下(目前已知证据),即陈世锋的预谋目标为刘鑫的话(动机为感情纠纷),那么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责任才成立。

在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前即危险告知方面,不论从下午的刘江两人关于报警的两次讨论来看,亦或者从晚间江亦在等待刘一同回家来看,又或者从过往陈刘两人的每次冲突几乎均有江参与来看,江对于陈的危险性并非一无所知。而从陈刘两人最后一日的微信对话来看,想充分论证刘能判断出危险升级也是牵强的。但事前保障刘鑫未能充分履行义务也确实存在。从事中保障来看,根据已知作案手段,刘鑫缺乏停止事中损害的可能性。从事后保障救助方面来看,刘存在救助不能和及时报警呼叫救护车。因而固然刘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负有一定责任,但是责任比例应当是较低的。(这应当也是目前一审判决未完全支持江方主张的原因之一,当然仍然是比例过高的)

关于先行行为不成立,要判断陈世锋的目标完全是江,即动机上为个人因素或与江的矛盾,目前已公开的证据来看,难以完全支撑。

2.对江母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刘个人直接对江母可能造成的精神损害以及出借个人微博账号由他人对江母可能造成的侵害部分,刘是应当负有责任的。关于可能存在的江的诱导行为进而引发的刘对于江的精神损害部分毫无疑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现实来讲可能存在举证不能。

同时不可忽略的是江母对于刘也有现实中的直接侵权行为以及网络上的大规模网爆,亦对刘一家人造成了侵害。

因而就这一部分发起反诉的话,理应是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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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母自身的法律问题

1.根据慈善法个人并不具备公开募捐资质,但是可以进行个人求助,两者的区别在于利己和利他。因而关于微博及微信等各平台打赏应视为个人求助。但个人求助的款项理应用于特定目的,若存在信息不实和资金另作他用,可能存在构成诈骗罪。

2.将款项用于购买热搜,和新闻媒体公关费用等,能否视为关于主张江歌案正义亦或者改善自身生活困难的需要,是存在巨大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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