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法官如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13 07:05:44

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法官如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1)

文|王 立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2期)

内容提要:法官职业道德是国家治理体系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影响乃至决定着司法审判领域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探源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元素并赋予其现代化内涵,既强化了人民法院继承发扬司法为民的革命传统,也重述了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历史主动和历史自觉。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 法官职业道德 红色基因 探源

文 章 目 录

引言

一、忠诚:中国式现代法官职业道德的前提条件

(一)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法官保持忠诚政治本色的基础

(二)对党忠诚是法官保持忠诚政治本色的源泉

(三)始终把保持忠诚当作法官职业道德的红色基因传承

二、为民:中国式现代法官职业道德的使命要求

(一)司法为民是浴火而生的优秀革命司法传统

(二)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法官把坚持司法为民作为国家创建人民司法的宗旨和归宿

三、公正和廉洁:中国式现代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追求

(一)坚持司法公正和确保司法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最终目标

(二)坚持司法公正和确保司法廉洁的法官职业道德是对革命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结语

引 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确立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积极主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从法官职业道德这个素质根基上抓紧做实,立竿见影,事半功倍。

法官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主体,守护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其职责所在,使命所系。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影响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知,都涉及民众对公信力的认同,法官的言行举止只有受到发乎内心的职业道德之约束和规范,才能真正实现公正裁判。法官职业道德是保证司法审判从业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特殊道德要求,属于国家治理体系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影响乃至决定着司法审判领域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法官的职业道德首先应当具备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反映人民法院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历史主动和历史自觉。剖析中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构成元素,探寻其品格底蕴、优秀传承和魅力源泉,对于锻造新时代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队伍尤显迫切、极为重要。

一、

忠诚:中国式现代法官职业道德的前提条件

我国政体和国体决定了政治性是人民法院的第一属性,因此,忠诚必须成为中国法官职业道德最为核心的元素。它不仅直接决定着法官职业道德的立场根基,而且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发挥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作用。

(一)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法官保持忠诚政治本色的基础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是共产党人经受住各种考验的精神支柱,也是法官队伍的政治灵魂。坚定理想信念,法官才能经得住各种考验,走得稳、走得远;没有理想信念,或者理想信念不坚定,就经不起风吹浪打,关键时刻难免私心杂念丛生,甚至腐败变质。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越是面对繁重艰巨任务和险恶风险挑战,越要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政治定力,把牢理想信念,从思想上始终坚定信仰,在实践中始终忠实践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目标。

(二)对党忠诚是法官保持忠诚政治本色的源泉

只有理想信念坚定,心中有党、对党忠诚才能有面对任何风险考验的牢固思想基础。实践中,对党忠诚务必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只有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在任何艰难险阻面前始终不渝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才能在形形色色思潮和意识形态流变之时始终保持定力,正本清源,从根本上保证贯彻实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近年来,中央政法委及最高司法机关反复重申政法干警队伍强化政治纪律、划定言行“红线”,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聚焦政治建设、对党忠诚,是中国式现代法官职业道德必须强调的前提根基。

1.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我国司法制度是党*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历史经验表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取得新发展新成就的根本保证。我国司法事业发展成就有力说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百年的红色司法实践也证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始终保持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把司法审判工作宗旨融入到党的宗旨中,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不变。法官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将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的政治要求铭刻于心、落实于行;以*法治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2.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法官政治素质的底色

理想信念的坚定,来自思想理论的坚守。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基础之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崇高价值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基本国情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社会做出的历史贡献;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则代表着国家的软实力和影响力。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法官的考核要求中,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各方面,并以政治素质和审判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其中对“德”考核,主要围绕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等设置指标。在法官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方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其根本特色和最核心内容,要求法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抵制西方“宪政民主”“司法独立”“三权鼎立”等错误思潮,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3.严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政法工作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严明政治纪律这条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政法干警必须始终坚守政治纪律的底线。法官要做维护和遵守各项纪律的模范和表率。把《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关于政法人员职业操守的各项要求原原本本地印在脑海中、放在心上、落到实处,杜绝跑风漏气、失密泄密,对党和国家秘密、政法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三)始终把保持忠诚当作法官职业道德的红色基因传承

革命战争年代,形势与环境要求司法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司法工作的开展既要服从和服务于保障军事斗争,又要促进根据地建设顺利进行,还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更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因此,对司法人员政治素质的要求就显得尤其重要,也是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的基本要求。

1.要有革命理想,信仰坚定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司法制度的代表范式。具体而言,就是要用坚定的理想信念武装司法干部头脑,用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来指导司法审判工作,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努力做到“胜败皆服”。这样的要求起点高、基准实,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我们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作为这一经典方式创始人的马锡五同志也被人民群众誉为“马青天”。

2.以革命化与专业化为方向,严格选任司法人员的标准

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司法机关和队伍建设,提出要“建立并健全裁判部的组织”,要认识到法官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司法机关是非常重要的,应选正直而有革命历史的同志负担,建立他的独立工作,不得随便以人兼任,尤其是有县区,保卫局长兼裁判部长”,同时强调司法机关是专门的审判机关,不能与其他机构混为一谈。此后,选任司法人员的选拔条件逐步朝着革命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方向健全发展,有了更高和更明确的要求:要能够忠实于革命事业;要能够奉公守法;要能够分析问题,判别是非;要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负责;要能够看懂条文和工作报告。

3.强调阶级性,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在共产党红色根据地建设时期,由于新型政权建设面临着严峻形势和复杂情况,所以必须要求保持司法审判队伍的阶级性和每一名工作人员的纯洁性,防止和避免司法审判工作因阶级不纯或思想不纯发生错误,以便更好地服务革命斗争的全局。

二、

为民:中国式现代法官职业道德的使命要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始终为之奋斗的目标。*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鲜明政治属性,充分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及其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根本所在。这一宗旨和目标反映在司法工作中就是坚持司法为民。

(一)司法为民是浴火而生的优秀革命司法传统

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原理,反映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蕴含着共产主义运动最本质的内容。在党的领导下,省港大罢工时成立的军法处、会审处、特别法庭,湖南、湖北农民运动时成立的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都采取吸收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已经显现了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特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在审判机构中已经开始实行公开审判、民主集中制、人民群众参加诉讼等基本原则和制度,初步形成了人民司法制度,也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巩固和确立。

1.坚持“两便”原则

“两便”原则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目的在于能够及时解决纠纷,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探起来源,这项原则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已经确立,是人民司法制度的一项鲜明特色。针对当时特定历史时期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得收取费用。《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8条规定:“司法机关对于人民诉讼,不收讼费,不收送达费及草录费。”同时还规定了起诉的形式没有任何限制。“法庭对诉讼当事人无任何限制,诉讼状词,不拘形式,不能以不合格而不受理,不能书写的,口头申诉,由*记录,即为有效。” 《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6条规定:“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均得以书面或口头为陈诉,如以口头陈诉者,应取具供词并签名盖章或指印。”在以上基础上,实行巡回审判。《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4条规定:“司法机关得派审判人员流动赴事件发生之乡、市,就地审理。流动审理时,审判人员应注意当地群众对于案情意见之反映为处理之参考。”这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2.恪守司法为民的理念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三大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的法宝。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在司法工作中就是司法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虽然当时法官还未形成专门的职业,被笼统地称为“司法工作者”或“司法人员”,但对从事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坚持司法为民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当下的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仍有巨大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第一,要对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理念有着清醒的认识,要正确把握司法工作的方针。

第二,不当“官”和“老爷” 。司法工作者要置身人民群众之间,审理案件要用和谐、耐心的态度去说服。

第三,要站稳人民的立场。立场问题是人民司法区别于其他一切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站到什么立场,就会为什么人服务。司法审判工作与行政工作一样都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的,是人民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群众的方法解决问题,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

第四,要贯彻群众路线。革命战争年代,党的群众路线正处在确立和发展时期,人民司法工作与群众路线相伴而生,并在群众路线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成功的实践总是验证深刻的道理,群众所欢迎的司法经验为人民司法机构设置、制度设计和运作实践赋予了强大的生命力。从那时起,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始终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从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司法工作的最根本处铸就并奠定了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宗旨,体现人民司法工作的政治本色。当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贯彻群众路线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树立群众观点。这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这一观点决定了司法工作的目标是解决当事人的实际纠纷问题,达到诉源治理的目的。走群众路线,不拘形式随时随地进行审判,充分发挥案件审判的宣传教育功能,让人民群众通过案件审判受到教育,提高他们拥护党的路线、支持革命工作的自觉,从政治上实现了广泛争取群众。二是普及民间调解。革命战争时期,司法工作的一条宝贵经验就是不拘形式,充分发挥调解的解纷优势。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党组织和负责司法审判工作的各级领导同志普遍要求司法人员应坚持法官下乡,就地帮助调解和进行审判的工作制度或工作方法,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地解决群众纠纷,“不仅足以减少群众时间的浪费,而且足以教育群众又教育司法工作人员本身”。

(二)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法官把坚持司法为民作为国家创建人民司法的宗旨和归宿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就要求中国式现代法官职业道德必须以司法为民作为其内在使命与动力源泉。

1.强化理论武装,坚定司法为民的底气和勇气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要义之一,也是我党百年奋斗的成功经验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坚持司法为民,在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和坚实的实践底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生命之树长青的活力源泉。只有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审判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一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就要始终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不断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切实把“两个维护”体现在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建设的实效上。

2.密切联系群众,增进群众感情,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是中国共产党特有的政治优势,是我们党取得一切胜利的力量源泉和基本保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司法为民是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要求。通过司法实践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司法为民追求的目标。这就要求人民法官不仅是司法工作者,而且还是群众工作者,只有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才能真正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

司法为民要求法官要时刻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强化群众观念,这是坚持司法为民的前提。法官要通过树立群众观念,达到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其次,要树立服务意识,这是坚持司法为民的基础。法官要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同时,还要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在司法审判的全过程中,法官还要不断树立司法新风,要接地气,多用当事人能听懂、旁听席能接受的语言,少用术语代替人话,不用衙门语气代替裁判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尊重公序良俗,全面杜绝大门难进、脸色难看、官话难听、正事难办问题,确保诉讼参与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落到实处。

三、

公正和廉洁:中国式现代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追求

坚持公正和廉洁,守住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力推动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把公平正义送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

(一)坚持司法公正和确保司法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最终目标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掌握国家审判权的法官要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1.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密不可分

公正与效率是一切法和与之相应的各种法律业务的理性内核,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和基础。公正是根本要求,效率是人民期盼,两者密不可分。要通过实现实体和程序公正,实质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做到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体现诉讼的价值。效率服务服从于公正,不考虑公正、效果的效率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更是背离了公正。

2.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于确保司法廉洁。法官要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就要做到 “打铁还需自身硬”,就“要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道德情操,坚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时刻警惕权力、 金钱、 美色的诱惑,坚决同一切腐败行为作斗争, 用实际行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廉洁是一个古老而现实的话题。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腐败现象出现,保持廉洁就提到了国家管理的层面。腐败之毒甚于猛虎,如果任其泛滥,最终必然陷入历史兴替的周期率。司法审判机关是党和人民手中掌握的反腐利器,必须坚持不懈锻造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法院铁军,为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作风保障。“‘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一看公正不公正,二看廉洁不廉洁。”我们要深刻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任务,坚持以雷霆之势反腐惩恶,以钉钉子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打好自我革命攻坚战、持久战。

3.确保司法廉洁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法官要做到廉洁自律,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守住权力关、交往关和亲情关,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乐于学习,善于学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新时代法官要养成一种学习追求,培塑一种学习爱好,锻造一种健康的学习生活方式。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才能正确地看待权力、地位和利益等问题,才能提高政治站位。因此,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是增强法官拒腐防变的有效方法。

加强自身修养,是做人、做事的基础和基本条件。中国古人历来重视个人修养的养成,将个人修养与国家治理紧密结合起来,“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坚定理想信念是加强自身修养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司法廉洁的必备条件,才能拧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总开关”。自律是加强自身修养的最基本要求。严以修身,才能严以律己。**指出: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这就要求法官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要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廉洁自律的关键是要守住权力关、交往关、生活关和亲情关,能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就能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二)坚持司法公正和确保司法廉洁的法官职业道德是对革命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就意识到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重要性,因此,对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路径目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划和要求。

1.要有一定的司法审判专业知识

在革命战争年代,尽管当时司法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有限,但同样提出了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明确指出:司法工作是有专门技术,是科学的、革命的,就是深刻奥妙的……要做好这件工作,就得有很好的技术,长期的专门经验,才能完成任务。司法人员要“努力学习裁判工作”。对一切从事裁判工作的人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曾明确要求,实行严格教育,以养成技术较高的专门人才。

2.要维护司法公正

早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时,就明确提出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除现役军人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都归裁判部审理。抗日战争时期发生的“黄克功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是这一理念的成功实践。*主席为此案专门作出了批示,为司法机关务必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彻底铲除封建特权等级制度毒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队伍中,共产党人、革命功臣和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特权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是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和审判组织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就必须做到:第一,坚持公开审判原则。《裁判部的暂行组织与裁判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作公开。在以后的文件中,也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第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公正审判。第三,遵循法定程序。中国共产党组织和领导闻名世界的省港大罢工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了具有司法组织性质的纠察队、军法处、会审处,对案件审限和羁押人犯的时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了防止枉法裁判和徇私舞弊,省港大罢工中成立的会审处还明确规定:会审处(审)讯案件应秉公依法,无枉无纵,不得擅用私刑及受贿舞弊。会审处不得使用笞刑逼供,以重人道。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明确规定:“发掘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此后又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结 语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与百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也与百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但法官职业道德忠诚、为民的初心没有改变,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的法官职业道德,是革命前辈留给我们后人的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中国式现代法官职业道德的“根”与“魂”,在日益繁杂的审判任务中,我们仍然要坚持和守护、继承和发扬。源清方可流正,不忘初心,中国式现代司法才能守正创新永葆活力。

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法官如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2)

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法官如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3)

●胡田野: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利息争议的61个裁判要点

●网购后接到诈骗电话,平台要担责吗?

●共享单车调度员有单位吗?

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国应用法学”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司 雯

审核:刘 畅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