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临近开庭日期他突发疾病住院。他担心自己到时无法出庭,想知道能否延期开庭?
可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争议案件开庭告知的程序。一方面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庭审时间和地点的具体日期;另一方面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日期,并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对是否延期开庭的最终决定权。
本条设置的优点在于:一是便于当事人提前安排出庭时间,确保准时到庭;二是避免突击审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三是为仲裁委员会作出视为撤回申请决定和缺席裁决明确先决条件;四是赋予当事人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举证的延期救济途径,同时将是否延期开庭的决定权明确赋予仲裁委员会。
一、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
“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属于强制性规定,除简易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予以变通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开庭前五日,应当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延期开庭
1.申请延期开庭的时间和主体
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出。延期开庭的决定,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动作出。
2.申请延期开庭的正当事由
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应具有正当事由,正当事由应当是妨碍当事人参加庭审的客观理由。实践中,正当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突发的特别情况等。一般以下情况可以被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一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二是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是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的,或者重新鉴定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是其他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需仲裁庭视情况而决定。
三、仲裁委员会决定
对于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决定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具体日期及地点。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调仲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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