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0年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武县观乡营村九号,身份证号码:00900020906,手机(代理人:李振).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上诉人张三与被上诉人马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豫0民终185号。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月10日左右,代理人李振多次与申请人张三电话、微信沟通,未能联系上。2022年1月10日上午,代理人终于接到了张三的电话,经沟通得知张三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不慎遗失,恰逢郑州新冠疫情在此暴发,其无法对外联系,简单沟通后,张三让代理人问下其与马一的案件,代理人便通过12368联系贵院,经查询得知张三与马一案件的承办法官、承办电话、案件编号及开庭时间,后便将相应情况告知张三。
现因张三及代理人均在郑州,因新冠疫情影响,均无法到现场参与庭审,且张三无法通过网络参与庭审,另本案案情较复杂且需证人到庭。为此,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延期至郑州市解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日后再行开庭审理,望贵院依法准许。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