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的流程,选址和预审意见书流程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19 13:13:55

《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对于国家规定的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前,需要向规划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而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办理的注意事项

  1. 如果建设项目选址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2. 建设用地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的有关规定。
  3. 如属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
  4. 改建、扩建、拼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所有权利人同意。
  5. 凡已(在)建的建设项目需补办规划手续的,应先到当地勘测院实测竣工图。
  6. 加、更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批文及相关文件重新申请“一书两证”的相关手续,报建时应退还已取得所有审批的文件及图纸。因遗失等原因无法全部退还时,应登报声明。
  7. 建设单位在收到当地勘测院的勘测放线资料后,应及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 涉及规划地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当地地铁管理部门意见。
  9. 涉及规划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当地文化部门意见。
  10. 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设用地,应当征求当地国土部门意见。

选址意见书的流程,选址和预审意见书流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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