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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两件事接连引发热议。
一件是孟晚舟被保释,其中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孟晚舟是否会被引渡到美国?
另一件则是天津男子涉嫌在泰国*妻骗保,死者家属希望将其引渡回国依法办理。
两件事带来了同一个话题:引渡。
我们先来回顾下那些让我们印象深刻的关于引渡的新闻:
比如今年11月30日,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从保加利亚引渡回国,此案被称为“国家监委引渡第一案”。
比如2013年3月,因*人潜逃近10年的犯罪嫌疑人梁智峰被从韩国引渡回国;
比如2012年5月,“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被引渡到中国,并最终执行死刑。
比如2010年8月,中国向俄罗斯引渡一名跨国拐骗妇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
……
由此可见,引渡这个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但你对他的了解又有多少?究竟什么人能被引渡?引渡需要分几步走?如果不能引渡又该怎么办?
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马呈元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居迁教授,对关于引渡的那些事儿进行了360度无死角的解读。
概念:引渡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李居迁教授表示,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通俗来讲,就是小强目前居住在A国,但是被B国指控为犯罪,然后A国根据B国的请求将小强送到B国接受审判或处罚,这个过程就叫引渡。
“引渡制度由来已久。”李居迁教授介绍,早在公元前1290年左右,在西亚的赫梯国国王哈图希里3世与古埃及法老拉姆西斯2世缔结的一份友好协议中,就有着类似的内容:“如有人逃出埃及而进入赫梯国家,赫梯国王不准其在他的国家逗留,而应送回拉姆西斯的国家。”
“该协议中的规定可以看作引渡制度的雏形,不是现代严格意义上的引渡。”李居迁教授告诉法制网记者:“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应该来自于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
条件:什么样的人可以被引渡?
引渡不是你想引,想引就能引的,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1、双重归罪原则。
李居迁教授表示:“成为引渡理由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要引渡一名罪犯,那么他的行为在两个国家的法律中都必须被认定为犯罪。
2、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在双重归罪的基础上,还需要两国之间签订了引渡条约。”李居迁教授解释:“国际法上没有规定国家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
但是,引渡义务的产生并不局限于两国之间的双边条约,某些特定的多边条约也会使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
“比如订于1971年9月23日的《蒙特利尔公约》。”李居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该公约的第八条第二款就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
3、被请求国根据请求国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通常情况下,被请求国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李居迁教授解释说:“当请求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引渡请求之后,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初步证据,判断是否构成引渡条约所规定的双重归罪的罪行。”
例外:什么样的人不能被引渡?
在谈及引渡条件的时候,马呈元教授提出了三种例外情形。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马呈元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逃亡的罪犯是政治犯,即使提出请求也不予引渡。但是对于政治犯的定义国际法上并不明确,在实践中会由被请求引渡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对政治犯的概念加以解释,以此判断被请求引渡的对象是否属于政治犯。”
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如果被请求引渡的人是被请求国的国民,通常情况下是可以拒绝引渡的。”马呈元教授表示:“我国引渡法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在第八条中就有着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的内容。”
3、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请求国已经废除了死刑,请求国没有废除,而且依据请求国国内法被请求引渡人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请求国通常都会拒绝引渡。
“除非请求方作出承诺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比如我国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呈元教授介绍:“例如2005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中就有相关的规定。”
程序:引渡一个人,需要分几步走?
就引渡的程序而言,各国法律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李居迁教授以中国法律为例,详细解释了请求引渡需要的程序。
中国向外国请求引渡:
1.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3.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
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4.被请求国同意引渡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
1.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会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我国引渡法相关规定的,由外交部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外交部,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4.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5.对于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并通知请求国与公安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当引渡遇上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就要吐槽了:引渡的程序也太复杂了吧……
引渡一名罪犯,确实要经历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在双方国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很难成功引渡的。即使双方国家之间有引渡条约,也不能保证引渡百分之百成功,同时还会会花费较大的时间成本。
然而,在实践中有着许多需要立即审判并加以制裁的贪污贿赂犯以及恐怖活动罪犯,怎样才能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呢?别急,就在今年,我国的立法机关祭出了妙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今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
马呈元教授介绍:“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根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旦刑事缺席审判的判决生效,在法律上就确定了被告人的罪犯身份。”马呈元教授表示:“这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由于嫌犯没有到案而产生的无法定罪量刑、无法处置赃款赃物、无法及时补偿被害人损失等问题。”
对于在缺席审判中被确定为罪犯的人是否可以被引渡,马呈元教授也进行了明确的解释:“首先需要被请求国承认我国司法机关的缺席判决结果,此外是否引渡还要看两国之间是否签订了引渡条约。”
涨姿势:
那些与中国签订司法协助类条约的国家
截至2018年9月,我国已与76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引渡条约、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59项(128项生效)。具体如下:
一、引渡条约54项(37项生效)
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4项(35项生效)
三、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全部生效)
四、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项(18项生效)
五、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1项(尚未生效)
六、打击“三股势力”协定7项(全部生效)
七、移管被判刑人条约14项(12项生效)
图自外交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