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个包工头叫去做临时工的,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在工地做临时工受伤了,由谁来负责呢?”
这种情况是不是该由包工头来负责呢?
这种关系是什么关系呢?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应该找谁负责呢?应该如何赔偿呢?
“临时工”、“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工地受伤”
看到这几个词,法猫又深深地叹了一口气,临时派遣的工作,最多最多只能属于劳务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没有任何合同、协议和社保的保护,那么你与单位/包工头存在的只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受伤的话只能被定位人身损害。但可以享有人身损害的相应赔偿,即找包工头负责赔偿。
今天法猫就顺这个问题,和大家聊一下,劳动关系下工伤待遇赔偿和劳务关系下受到损害应该如何赔偿的问题。
为什么要分开说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工伤待遇赔偿呢?
因为两者是不一样的!
01
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赔偿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了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现在没有正式与临时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
所以,按照以前的说法,无论你是“临时工”(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还是“正式员工”,只要确立了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了,符合工伤条件,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社保里的一种,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也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申报工伤,那么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02
劳务关系下受到损伤
首先需要明确,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
1、劳务关系的雇员是没有工伤待遇的
2、雇员发生工伤可以要求雇主提供赔偿,但是雇主不需要负全责。
3、如果是第三人导致雇员受伤的,应该由雇主和第三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A是雇主,B是雇员,C也是雇员,以为C的原因导致B在工作中受伤了,那么此时A和C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的纠纷都比较复杂,所以具体情况需要具体专业分析。而且上面法猫说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工伤方面的区别很大。
所以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要清楚自己和老板是什么关系!而且劳动合同、协议之类的真的很重要!!!请大家牢记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