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劳务关系最新认定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5-11 17:37:29

一、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概述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务的过程。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强调的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过程。

二、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标准

1. 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

(1)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

(2)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2. 承揽关系的认定标准

(1)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2)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3)承揽人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 目标不同:劳务关系的目标是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务,强调的是过程;承揽关系的目标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强调的是结果。

2. 技能要求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一定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3. 法律责任不同: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工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承揽关系中,如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与某冷库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王某在为冷库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自己受伤。根据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王某向冷库提供了一次性的劳动服务,冷库向王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冷库应承担王某受伤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与谭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谭某作为承揽人,根据建筑公司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工程并交付成果,建筑公司接受了工作成果并支付了报酬。根据承揽关系的认定标准,谭某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在工程过程中,如果谭某造成他人损害或自己损害,建筑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建筑公司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在目标、技能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所从事的劳务过程进行仔细甄别,结合法条分析,才能准确定位双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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